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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20-5-18 16:42 编辑
在国家药监局发颁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恰巧,今天遇到了个由法国采购物料有效期标注的问题: 人家物料标签上标注有效期到“月”,且未按“有效期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仍为月份对应年月的“当月”。 人家检验报告上标注的有效期到“日”,也未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仍为日期对应年份的“当日”。 请教大家一下:这样的标注方式,是否正确? 由此引伸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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