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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007/t20200728_2824728.html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我省辖区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拟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需向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拟不再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需主动申请并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我局将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二、申报资料 三、我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结合申请人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以下情形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一)尚无品种的企业或生产范围的; (二)全面停产半年以上的; (三)企业同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并与换证申请并联审批的; (四)经审查申报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 四、审核发证 (一)申请人符合《生产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按《生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换发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换发《许可证》(或不保留生产范围): 1.《许可证》到期前,未依法申请换证的; 2. 已受理换证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生产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的; 3. 现场检查不符合《生产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许可证》生产范围为药用辅料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换证的情形。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逾期未申请换证的或审批不予换证的企业,将按照《生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注销,并予以公告。如需恢复生产,应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申请办理。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申报资料目录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注: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平台直接下载《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后填写,同时登录国家局“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生产许可证”模块进行填报,填报内容与填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应一致); 二、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可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 三、各生产范围和品种(如原料药、生物制品)的新版《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MP检查结果通知(注:新版《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提供《药品GMP检查结果通知》复印件;新版《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含2019年12月1日)的,提供新版《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同时填写表1(附后)。 四、企业自查报告 (一)企业上次换证以来各生产范围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二)近两年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三)近两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或符合性检查、跟踪或持续合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情况(如有); (四)上次换证以来药品抽检不合格药品被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五)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生产企业相关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关键生产工序质量管理情况,厂外车间情况(如有); (六)委托或受托生产(注: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委托或受托检验情况(附在有效期内的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同时填写表2、表3(附后); (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检验能力以及近两年实际运行情况。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还应提交相应品种的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 六、需要同时申请变更事项的,按规定提交相关事项变更的资料(非必要)。 七、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表1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范围(剂型或品种) 生产地址 | | | | 新版《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MP检查结果通知》编号 | 发放《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MP检查结果通知》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各剂型(或品种)所在车间,实行编号管理,标注各车间序号和生产线 表2委托或受托生产情况表 表3委托或受托检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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