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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各项工作在常态化防控状态下有序开展。为如期完成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复工复营顺利进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可及,根据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常规审批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和2020年底前到期还没有申请换发新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含批发和零售,下同),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换证的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受理企业的换证申请,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但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应优先安排审核查验工作。2021年1月1日前,对今年底到期符合换证条件的,及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原《省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5号)予以废止。通告内容与今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规定精神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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