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01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目的是什么?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是及时反馈有关药品新的、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技术通报,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现有资料提供的客观信息反映。目的是提醒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注意被通报的药品品种的安全性隐患,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发布将有利于提高医务工作者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促进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强其品种的追踪临床合理用药、提高临床监护水平,避免一些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同时提醒被通报监测,不断深入研究、改进工艺、提高质量,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02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发现或获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包括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证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03 是否必须明确因果关系的药品不良反应才能报告? 不是。药品与可疑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有时非常困难,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当无法排除有害反应与药品存在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原则报告。
04 药品不良反应已经发生了,再去报告有什么意义? 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监管机构等可以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开展药品安全性评价,必要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药品说明书,发布药品安全性警示信息,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预防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05 发现可疑不良反应向谁报告? 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该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个人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