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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中关于免临床平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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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5-11 11: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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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ichard95 于 2021-5-11 11:48 编辑

新版《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平价。



————想请教一下大家,这里面“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指的是我们自己要注册的产品,还是指其他企业已上市的产品?


如果指的是其他企业已上市的产品,那对于注册企业,岂不是没有要求,或者说没有明确的工艺、设计要求??结合后面“不改变用途”——岂不是的近似等同于,放纵鼓励小作坊随意模仿、照抄山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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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5-11 12: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会出目录的,就好比现在免临床目录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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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11 13: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指行业产品。同品种已上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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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ichard95 于 2021-5-11 13:49 编辑
lwxyatai 发表于 2021-5-11 13:38
这个是指行业产品。同品种已上市产品。

关于免临床目录,应该是2009年出,2019年修订的。
而这新版《条例》,没有提目录,而是
“首次直接提出可以免于临床平价的情况!”
个人理解,可能、应该,会不会是上层,根据进一步放管服的原则,有意放宽免临床的范围以及限制?



——————
如果是,那《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指的很可能就是已上市的产品。
但这样一来,似呼又缺乏对模仿、山寨的管控和限制。
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等于是降低了山寨的准入门槛,几乎等于是在纵容,甚至鼓励山寨?
      
——但总局应该不会~~,

感觉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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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11 15: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richard95 发表于 2021-5-11 13:46
关于免临床目录,应该是2009年出,2019年修订的。
而这新版《条例》,没有提目录,而是“首次直接提出可 ...

想多了吧您,这是给总局以更大的操作空间,藏着掖着的你敢免于临床评价报上去,也得看审评哪里过不过的了,过不了的话一年时间发补,你去做临床试验?来得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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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15: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ichard95 于 2021-5-11 15:41 编辑
野风吹北 发表于 2021-5-11 15:17
想多了吧您,这是给总局以更大的操作空间,藏着掖着的你敢免于临床评价报上去,也得看审评哪里过不过的了 ...

???
我没说要藏着掖着啊?

我只是觉得,如果是一些想要山寨,走捷径,或者说其他外来资本,新的《条例》是否会放的太宽。
万一他们要是想企鹅一样,剽窃、借鉴、抄袭······因为有同类成熟产品·····只要换壳、拉皮,可以免于临床,就能快速上市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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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11 15: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richard95 发表于 2021-5-11 15:37
???
我没说要藏着掖着啊?

我是藏着掖着的,没讲明白是给总局操作空间,免不免总局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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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11 18: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一把双刃剑,看怎么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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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12 09: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richard95 发表于 2021-5-11 13:46
关于免临床目录,应该是2009年出,2019年修订的。
而这新版《条例》,没有提目录,而是“首次直接提出可 ...

在实际注册中,我发现申报产品功能少于对照产品时,形成被包含关系,很容易被认可。
但当申报产品的功能多于对照产品时,反而要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这个多的功能有足够的安全有效性。

从这个过程来看,低水平的仿制要更容易通过审评。
当然,因为是市场上设计定型了,大家都有的基本功能你没有,也是不可能通过单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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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13 09: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明确了低风险产品的免临床要求,风险稍微高点的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但还需要评价,具体需要等免临床评价目录出来才更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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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1-5-13 16: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lwxyatai 发表于 2021-5-12 09:10
在实际注册中,我发现申报产品功能少于对照产品时,形成被包含关系,很容易被认可。
但当申报产品的功能 ...

收到,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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