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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标准品、对照品管理规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QC实验室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 4.责任:QC实验室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正文: 5.1.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5.2.标准品是指用于生物鉴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u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 5.3.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5.4.QC实验室应设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管理员应由具有一定药学或分析专业知识,熟悉标准品、对照品的性质和贮存条件,经过专门的培训。 5.5.标准品、对照品的采购计划: 5.5.1.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每年12月份根据全厂下年度生产及检验计划,做出标准品、对照品采购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需要量、库存量、采购量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5.5.2.由于标准品、对照品价格较高,所以采购计划应合理,做到既不积压浪费,又能保证正常的检验工作。 5.5.3.标准品、对照品采购计划经QC经理审核批准,报厂长批准后,报财务部做资金预算。 5.6.标准品、对照品的采购: 5.6.1.检验用标准品、对照品应到……药检所、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其它法定单位购买。 5.6.2.采购标准品、对照品时应尽量注明分子式、分子量及结构式,以免发生误购。 5.6.3.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购买标准品、对照品时,经QC经理批准后,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可临时直接采购。 5.7.标准品、对照品的接收: 5.7.1.标准品、对照品到厂后,标准品管理员应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封口是否严密,标签是否清晰、完好,复核与采购单是否一致。 5.7.2.标准品管理员对标准品、对照品进行编号,填写标准品入库记录,内容包括:标准品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编号、来源、贮存期、贮存位置、采购者签名等。将标准品标签贴在瓶外或盒外。 5.8.标准品、对照品的贮存: 5.8.1.不同的标准品、对照品应根据其理化性质、贮存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环境和条件。 5.8.2.贮存环境:贮存室应尽量设置空调设施,保证室内阴凉、干燥、避光、通风、温度在20±5℃,相对湿度在50~75%为宜。特殊品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 5.8.3.标准品、对照品应放在干燥器中保存,干燥器应有编码,以便于管理。 5.8.4.干燥器应存放于于加锁的柜中,依次排列整齐。 5.8.5.标准品、对照品的贮存应不超过其规定的贮存期。 5.9.标准品的发放: 5.9.1.标准品管理员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发放。 5.9.2.检验人员需领用标准品、对照品时,应填写领用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用途、领用者签名。 5.9.3.标准品管理员对照即将发放的标准品与领用记录登记品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发放。 5.10.标准品、对照品的销毁: 5.10.1.对不合格或超过贮存期的标准品、对照品,应做销毁处理。 5.10.2.标准品管理员填写销毁申请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申请人、日期等,报QC经理批准。 5.10.3.QC经理经必要的调查和鉴定试验,做出拒绝或批准的决定并签名。 5.10.4.标准品管理员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销毁,并由QC经理指定的第二人在场监督执行。 5.10.5.标准品、对照品销毁后,填写销毁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日期、销毁者及监督者签名。 6.附则: 6.1.本标准附图 0 幅,附表 1 张。 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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