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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9 15: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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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大侠,MAH质量负责人能否兼任药物警戒负责人?若能,则质量负责人兼药物警戒负责人下能否设质管部、药物警戒管理部分别管理这两个部门,若不能,能否说明理由或指明法规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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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29 15: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是两个平行的部门。仔细读读《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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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15: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管部和药物警戒部是两个平行且独立的部门,只是质量负责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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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7-29 16: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5257 发表于 2021-7-29 15:23
质管部和药物警戒部是两个平行且独立的部门,只是质量负责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检查人员会不会说一人承担过多有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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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29 17: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得看你的人员配置情况,如果你的质管部、药物警戒部分别有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公司级的管理人员,兼任药物警戒负责人,并分管这两个部门,应该是可以的。如果你的质管部负责人就是质量负责人,兼任的话,可能会有检查人员会给你提出一人承担过多有职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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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31 22:4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GVP本身而言,并未强调pv部门独立于质管部门,也不同于GMP中明确地要求管生产的负责人不能同时负责管质量,而监测中心的网上培训也说PV体系与持有药品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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