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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界资讯] 临床药品是否需经过质量受权人放行后才能用于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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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8-31 03: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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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阳光蒲照 于 2022-8-31 04:17 编辑

新版《药品管理法》临床药品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而现行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3号令要求,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而现行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从严来说,研发临床药品是不是应该质量受权人放行后才能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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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8-31 08: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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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8-31 08: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只需要指定放行责任人放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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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8-31 09: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最新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里面说的很详细,要求有放行责任人,不一定是质量受权人,但一定要达到放行责任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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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8-31 0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要求,由放行责任人批准放行、不放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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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8-31 1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最新GMP附录,指定 符合要求的 放行责任人 放行即可。  如果已经建立完善的体系,由质量受权人放行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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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9-7 08: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四章 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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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0-12 17: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要求,由放行责任人批准放行、不放行、其他。这个放行责任人是申请人配备的 ,没有合适的,就质量授权人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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