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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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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11: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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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药业集团公司M,下属两家子公司A和B,B为新建药厂(无生产许可证、未经过认证异地异省),A为已经营多年药厂。
诉求:
欲将老厂A的部分产品转移至新厂B进行生产

现总结和梳理如下:
*情况一:将B厂作为A厂的场外车间,将A厂的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增加生产地址,B厂再通过生产核查认证,认证证书以A厂名称下发,通过后进行生产
参考法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情况二:委托生产,由A厂将产品委托给B厂,公司想以新厂B的名义取证,并且以B的名称生产药品。
*参考法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品管理法、

*情况三:持有人变更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品管理法)
以上三种是不是都要经过国家局,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 是不是一样的,都是三批商业批生产完成后 加速稳定性3月才能上报, 上报来现场核查还要生产1批.  其他的各有利弊的地方大家帮助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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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0-27 13: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已上市产品,只是更换生产场地,没有变更任何内容,理论上 情况1和情况2应该都不需要申报国家局吧。不过如果是批件上的原生产地址不用了,换成了新的生产地址,应该还是需要走国家局的,个人理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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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10-27 13: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目前情况和你们一样,我们是按1执行;按增加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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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0-27 13: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1走最简单也不需要到国家局,其余的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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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0-27 15: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简单了,但是,厂外车间从gmp角度是可行的,但安全环保上涉及区域主管不一定统一,操作起来挺有难度的吧,厂外车间没有独立营业执照,产生的效益由持有人纳税归属地,生产地归属管理方一来没有你义务交税,当地地方属官还要承担安全,环保的监管风险的。一句话,钱你挣了,出问题还得牵扯别人承担。需要好好协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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