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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想请教一个受托生产的问题。 背景: 1)同一集团的两家公司,计划实施注册人制度。注册人(A公司,江苏省外),受托生产方(B公司,江苏省苏州市)。 2)B公司本身持有2类IVD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目前想让A公司研发,然后委托B公司进行生产。 问题: 1) A公司不具有生产能力,及研发阶段的注册检验和临床用样品均需要在B公司生产,那么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应该在什么时间点签订?是在研发样品实际委托生产前,还是只要在提交注册前签订就可以?(另外,研发样品的受托生产应该不需要向药监进行委托生产的备案吧?) 2) 假定A公司提交了注册申请,按照目前的法规要求,B公司是需要接受注册阶段的现场审核的,那么顺利取得注册证的前提下,B公司如何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因为江苏省内的生产许可证已经取消了产品登记表,现在的B公司持证的新产品如果在原有的生产范围内,只需要在政务网上提交生产报告—增加新品种备案即可。但是受托生产的产品也是只要报告就可以吗?找不到受托生产的网站申请入口)
补充内容 (2023-9-19 09:56):
9/19 咨询了相关老师,答复如下,供有需要的参考哈:
1、时间点为拟生产注册样品前。研发样品不受规范约束。
2、B公司要接受许可检查。如果生产的产品在B公司生产范围内,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在监管系统备案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