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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ndureo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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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为什么不可以兼任药物警戒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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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24-6-10 21: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无禁令皆可为!
只要资质符合要求,监管部门没有理由不让兼任的,除非部分省份监管部门对纯B证的“照顾政策”。
我们待的几家A证企业,都是质量负责人兼任药物警戒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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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11: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xiaocui 发表于 2024-6-4 14:41
企业家不都是说自己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么,这么忙还要兼职一个药物警戒这么繁琐而且非常要求学术的岗位,玩 ...

哈哈哈哈,企业家说为了省点请人的钱,他可以再辛苦一点,再加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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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2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某资深检查员说得很明确,建议只是一般化的建议。
若实际企业的负责人真的懂得药物警戒(包括GVP等规范)并且真正符合GVP第24条规定的资质(尤其是“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能够真正履行GVP第25条规定的职责,
药监部门是十分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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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20: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并未不允许!!!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不希望看到更多企业在“糊弄”的路上越走越远而已!(因为随着检查而发现的“名不副实”的药物警戒负责人越来越多……高管挂职QPPV实际只管签字而不懂PV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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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24 16: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GMP明确说了岗位不能承担过多的职责,这两个岗位明显是比较重要的,监管机构的建议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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