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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RM2003 于 2014-3-3 16:09 编辑
假设我们的一个软袋产品灭菌F0值不到8分钟,实际大概5分钟左右,但是通过灭菌工艺验证证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达到10^-6以上,能否按最终灭菌工艺进行生产?在2003版验证指南中就有F0值不到8,但是无菌保证水平达到10^-6的例子。
F0是否>8分钟,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是否能达到10^-6互相之间并不存在充分、必要条件的关系,只是一个影响因素。
再看法规: GMP第六十一条 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 SAL)不得高于 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 通常标准灭菌时间 F0值应 当大于 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法规的用词是通常,但不是必须,这里并不是强制规定。
1980 年以后,在英、美国药典的规定中,长期以来有过标准及手段共存的历史,即在阐述标准时,同时提到对水针剂而言,一个经生物指示剂验证湿热灭菌程序,赋予灭菌柜每一瓶产品总的标准灭菌时间几不低于8min,通常即认为符合要求。这种阐述方式可能会使人产生误解,以致将 F0 大于 8 当成了灭菌达标的标准。然而,自1995年起,在 USP 23〈1211 〉药品的灭菌及无菌保证中,不再有 F0 大于 8 的提法。现行的欧洲药典及 BP均删除了F0 不低于 8 即认为符合要求,从而结束了标准与手段同时阐述的历史。
F0值<8分钟必须按非最终工艺生产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但对于最终灭菌产品,我们要的应该是10^-6,而不是刚性的F0值。我认为某产品虽然F0值<8分钟,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达到10^-6以上,就应该划分为最终灭菌产品,也能够按最终灭菌产品工艺进行生产。
抛块砖头,希望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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