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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头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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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968] 【周末有奖讨论】几家企业可以共用水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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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5: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xcl308 发表于 2014-12-27 13:29
同一个企业不同的生产车间可以共用上述介质,依次类推,只要不涉及技术保密的话,我想不同的企业应该也可以共用 ...

理论上可以技术上也可以就是某些人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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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5: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yaomrcool 发表于 2014-12-27 13:46
对于水系统,个人觉得可以共用同一个制备系统,但分配系统最好分开来,方便验证和管理!

第三方大循环,使用企业分别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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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5: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xtwyzxy 发表于 2014-12-27 13:54
那还不如几家企业一起被收购,归入一家公司

各个企业有自己的独家产品,钱不能被别人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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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5: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孫藥師 发表于 2014-12-27 13:57
难道药监局没规定“药厂要独立厂区”吗?还能公用?亳州的某产业创业园就是这个例子。

药厂独立厂区?哪里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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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5: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yaozhi 发表于 2014-12-27 14:13
1、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多个企业共用、租用厂房以及公用设施。
2、如果是共用或者租用某个公用设施时,则应 ...

比较全面详细,不知道药监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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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27 15: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4-12-27 15:03
药厂独立厂区?哪里有规定?

安徽省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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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省规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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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5: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孫藥師 发表于 2014-12-27 15:13
安徽省有此规定

哦,省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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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7 15: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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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医药工业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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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2-27 17: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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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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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和现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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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7: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syhorchid 发表于 2014-12-27 17:46
有创意

实际情况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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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7 18: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2 金币

能创造条件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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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0 14: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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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藥師 发表于 2014-12-27 15:13
安徽省有此规定

这个规定能否看一下呢?我在网上没有查到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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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0 14: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燃烧小宇宙 发表于 2014-12-27 12:05
倒是觉得可以使用第三方生产、第三方管理的办法  就是把水当做物料购入   不知道成本会不会很高

这个也是个好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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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0 14: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xtwyzxy 发表于 2014-12-27 13:54
那还不如几家企业一起被收购,归入一家公司

想咨询一下,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或者同一集团下的分公司(当然是相邻)是否能够共用系统呢(比如制水系统),哪里有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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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栋楼上的同一法人不同企业,是否可以公用实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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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0 15: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2 金币

个人觉得可行,只要监管无空白,质量有保障,相当于外包,用别人制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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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2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20 14:47
想咨询一下,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或者同一集团下的分公司(当然是相邻)是否能够共用系统呢(比如制水系 ...

同一栋楼上的同一法人不同企业,是否可以公用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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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0 20: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2 金币

本帖最后由 为胜利而来 于 2015-1-20 20:32 编辑

本来就是“公用设施系统”,完全可以;同一制备系统,各自的分配系统。
无非是每个企业检查或审计的时候,一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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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0 2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1-20 20:21
同一栋楼上的同一法人不同企业,是否可以公用实验?

下图选自《兽药GMP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对于公用系统是否可以在不同企业间共用,这个也没有说得很清楚呢(但是规定的实验室不能共用,不知道出于哪方面考虑)??至于人用药品,真的不知道,所以请教大家指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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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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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0 2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2 金币

个人认为如果在合适的范围内通过验证符合要求完全可以采用共用的模式。我所在的开发区是统一建的六层楼标准化厂房,尤其适合集约化的生产。但是很可惜没有采取公用系统共用的模式。其实在香港、美国等有好多工厂集中在一个建筑物中,类似的想法完全可以实现。只不过我国现代企业建设贪大求全,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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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20: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20 20:41
下图选自《兽药GMP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对于公用系统是否可以在不同企业间共用,这个也没有说得很清 ...

不符合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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