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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前段时间在浙江省数百名孕妇由于使用了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燕牌”黄体酮注射液,出现了臀部红肿痛、脂膜炎等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具体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所谓的不良反应,我想作为一直关注此事的广大制药人,都清楚这并不是药品质量出现了问题,而是相关医院在用药时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控制用药量所导致的。但在此,我们并不想讨论医院在这件事情当中的责任。我认为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涉事一方对事件的处理要比某些地方监管部门、医院、某些媒体负责任得多,也更专业得多。但是这就代表企业一方在此件事情当中没有责任吗?我想不是的,当然企业的责任并不在于药品质量方面的责任,相反,通过企业对该事件的处理措施以及某些媒体避重就轻,严重失事的报道,恰恰表明了药品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企业的责任是什么的,或者说企业在此件事情中的失误是什么?我想更多的是在于对此件事情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有些估计不足,这里所说的后果就是企业形象在此件事情遭受的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损害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媒体的失事报道,那么我们就要思考:首先,企业在事件出现后是否考虑过要同媒体进行沟通,防止媒体在根本不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下,为了某些原因进行了不真实的报道,甚至还信誓旦旦报道称某些内部人士透露,药品在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常的现象,误导大众对药品产生毫无根据的的恐慌;其次,媒体失事报道出现后,企业的反应是什么,难道仅仅是发表一则声明?我想这远远不够,企业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某些媒体对不真实的报道进行道歉,甚至进行相应的赔偿。最后,作为一名制药人,我实在是忍不住要问问涉事地区的某些监管部门: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在出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下暂停使用涉事药品,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并不表明监管部门就有权利在毫无事实调查根据的情况下,仅仅是召集某些专家就发表公告表明此事件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做为药品监管部门难道仅仅应该对人民用药安全负有责任,而对制药企业的安全就没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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