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数据完整性离我们还远吗
数据完整性对于现在的药企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了,从1997年FDA 颁布 part11 电子数据与电子签名开始并不是很受关注,直到2008年FDA开始严查印度实验室数据开始在国外兴起,直至近两年国内不少大企业被欧美查到数据完整性缺陷而落马,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的颁发实施忽然之间让大家感觉狼来了,数据完整性离我们到底有多近???……
2000年01月03日颁布的《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http://www.sda.gov.cn/WS01/CL0058/9302.html)第4条“实验记录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不得伪造、编造数据。” 这一法规主要是用于规范药品研究机构实验记录,可惜这个法规内容很好,但是没做好,那之后的5-6年是一个疯狂的复印时代,谁的胆子大谁获得批文多,可以说为什么我们要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前世的因造就了后世的果。 2008年05月23日颁布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提到“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此外该规定附件中关于研制现场核查判定原则和生产现场核查判定原则,均规定了“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或与核定的/申报的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但是据不完全统计,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通过率不说100%吧,最少也有95%;和722临床核查惨案之前的临床试验成功率相比也就差了一点点……
2016年是新版GMP认证五年一个轮回的头一年,正值《计算化系统附录》颁布实施头一年,也许很多药企还会说除了飞检,平时检查还是很少涉及数据完整性的,那么让我们看看地方省局2016年的一些通知就明白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0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数据完整性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6〕215号)针对近期跟踪飞行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企业存在计算机化系统执行不到位问题,要求药企加强药品生产数据完整性管理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将药品生产企业的数据完整性工作纳入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二、各市局应督促企业提高计算机化系统应用的认识,学习掌握计算机化系统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合理的工程设计、可靠的工作流程、正确的运行操作,加强培训,把风险管理贯穿到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全过程。三、针对产品质量属性形成的制造过程,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生产设备的定期校准和预防性维护,准确地控制设备、控制工艺参数,真实记录生产全过程,使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四、针对产品质量属性检验的过程,督促企业对高效液相、气相色谱议等检验设备设置分级操作权限帐户,启动数据审计追踪功能,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计算机化系统,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6/05/52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