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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 设备专用,只需要目视检查符合就行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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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4: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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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请问有这种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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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4: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还是要有检测指标控制为好,目测提供不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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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3 14: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规的角度,可以,但是,从理性出发,个人希望大家能形成一个专用设备的清洁限度的接受标准。
6.5.1 如前文2.2所提,清洁验证一是为了清洁干净,二是为了清洁后不会对其他产品产生影响。那么对于专用设备而言,我认为有必要在目检合格(上面提到,目视的检查限度约为4μg/cm2)的基础上,再定出一个活性残留的限度。该限度的计算方法首先应该排除最为严格的那一个计算方法,毕竟最严格的计算方法更多的针对共线情况。然后选择剩下的计算方法中较为严格的选项,通常是10ppm或者千分之一治疗量,此限度基本能够保证是共线限度的100倍左右吧,然后可以考虑将安全因子去掉(10ppm中使用了安全因子,千分之一也有安全因子-去掉安全因子后可变为百分之一),清洁限度可以进一步放大,从而可以保证专用设备的限度能够比共线设备放宽100-1000倍左右,基本可以保证清洁完成后可以达到该限度,从而证明清洁干净了,而不仅仅是目检合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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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15: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视检查可不好做,通常还需要关联残留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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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3 15: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可以,但是按照新的附录,不再接受目测做为清洁验证唯一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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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再加上微生物?单从活性来说是没有必要的?顺便@某某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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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15: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1-23 14:55
从法规的角度,可以,但是,从理性出发,个人希望大家能形成一个专用设备的清洁限度的接受标准。
6.5.1 如 ...

欧盟附录已经不接受只有目测作为判断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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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3 15: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uiofer 发表于 2016-11-23 15:15
以前可以,但是按照新的附录,不再接受目测做为清洁验证唯一的判定标准。

是不是再加上微生物?单从活性来说是没有必要的?顺便@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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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15: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可以 根据GMP要求做 还需要文件记录 数据一定要完整 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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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的有点不对题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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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15: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cc 发表于 2016-11-23 15:41
这个不可以 根据GMP要求做 还需要文件记录 数据一定要完整 可追溯性

哪跟哪呀 有开始玩数据 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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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15: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1-23 15:35
是不是再加上微生物?单从活性来说是没有必要的?顺便@某某某

它的意思应该是指残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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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残留?今年年初问了老外,他现在还是微生物+目视啊。。。也是欧盟新附录下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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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15: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1-23 14:55
从法规的角度,可以,但是,从理性出发,个人希望大家能形成一个专用设备的清洁限度的接受标准。
6.5.1 如 ...

你这个是为了做而做了,搞不好目视的标准还比你这标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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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说我这个标准对,只是一个探讨,谁能说一个新东西出来就是对的?放到过去,一度认为目检就是最严格的标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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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3 16: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某某 发表于 2016-11-23 15:55
它的意思应该是指残留的

指残留?今年年初问了老外,他现在还是微生物+目视啊。。。也是欧盟新附录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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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洋媚外!拉出去!砍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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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3 16: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姿派 发表于 2016-11-23 15:58
你这个是为了做而做了,搞不好目视的标准还比你这标准高

我没有说我这个标准对,只是一个探讨,谁能说一个新东西出来就是对的?放到过去,一度认为目检就是最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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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6: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1-23 14:55
从法规的角度,可以,但是,从理性出发,个人希望大家能形成一个专用设备的清洁限度的接受标准。
6.5.1 如 ...

有计算公式吗?特别是对于擦拭法后检测残留量,跪求擦拭法接受标准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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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线有,专线没有,共线很多资料 我所理解的口服固体清洁验证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0142&fromuid=180243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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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3 16: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wsz5208 发表于 2016-11-23 16:16
有计算公式吗?特别是对于擦拭法后检测残留量,跪求擦拭法接受标准和公式

共线有,专线没有,共线很多资料
我所理解的口服固体清洁验证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fromuid=180243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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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20: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cc 发表于 2016-11-23 15:41
这个不可以 根据GMP要求做 还需要文件记录 数据一定要完整 可追溯性

这个回答的有点不对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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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3 20: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1-23 16:11
指残留?今年年初问了老外,他现在还是微生物+目视啊。。。也是欧盟新附录下啊

崇洋媚外!拉出去!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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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22: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仍需要进行尾水检测在规定范围,预防不同批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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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4 09: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1-23 16:12
我没有说我这个标准对,只是一个探讨,谁能说一个新东西出来就是对的?放到过去,一度认为目检就是最严格 ...

比如现在医学上耳鼻喉科都是使用目检,你能说不严格吗?对于普通耳鼻喉科疾病足够了,它的理念一直没变,但是工具在进步。
对于专用设备,目检足够,你这没有探讨的意义,如何科学的使用目检更有探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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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个舌苔,里面就很多不同的内容,光靠目检,实际上,嗯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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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24 09: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看看新的确认与验证附录 清洁验证部分 第三十九条 明确规定 目视检查 通常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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