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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yuexu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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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关于OOS管理的疑问k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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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1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皇牌吐槽王 发表于 2017-8-18 15:03
你们没有OOS调查程序吗?

OOS调查不是简单的复测,一般来说,调查程序分四步:实验室内部调查,原样复测 ...

完全认同。
我们OOS的SOP里规定的是,外观、干失、溶解性等不合格可以不进行复测,只要经过初步实验室调查没有问题。其余的检项需要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没有问题再进行进一步调查确认化验室原因(进行原样品复测和原溶液不测),仍然不合格确定为OOS。
单看这一个流程是合理的。但是一个产品涉及到2个检项(我们的产品好多都是一个产品的有关物质的方法就可能有3个,溶剂残留可能有2个方法),如果只是其中2个检项不合格:如外观和有关物质1,或者有关物质1、有关物质2不合格,我们这边的QC就觉得不需要再检测有关物质3和溶残了。和我想的不一样,我觉得应该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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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8-21 1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做法是外观不合格直接拒收了,给你检测了有关物质算不错了...
其实无非是时间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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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8-21 13: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wuyuexue31 发表于 2017-8-21 10:12
感谢你的回复,我们OOS的SOP里规定的是,外观、干失、溶解性等不合格可以不进行复测,只要经过初步实验室 ...

嗯……从放行的角度,如果一个样品有十个检验项目,任何一个不合格都不能放行,这样来说,比如这个样品做到第五个检出OOS,好像后边也不用检了,因为检合格了也没用;但从检验的角度,无论OOS是否成立,最终都应该给出对于样品的完整结论,也就是十个检验项目,应该有十个检验结果。QC的检验应该是一个客观评价,而不是放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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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23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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