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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药品批准文号查封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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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0-27 13: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oadman 于 2017-10-27 13:13 编辑

CFDA近期响应国家的创新号召,法规频出。什么上市许可持有人、取消GMP/GSP认证等。相信批准文号的转让限度将逐步放宽。

业内人都知道,对老板来说,文号是最重要的财产。转让费可能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但打起官司来,CFDA和法院就不这么认为。

看看总局办公厅2010年至今的4个复函,一直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我局对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执行。
关于协助执行查封药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注函[2010]544号 (2010-12-0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执行查封药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5〕743号 (2015-11-28)
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执行药品批准文号查封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98号 (2016-08-18)
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执行药品批准文号查封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7〕641号 (2017-09-27)

大家来说说看,国家是否在保护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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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5: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中国只有单独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没有总的知识产权法,所以碰上这种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权利,比如专营、许可证、批件,都是法律灰色地带。上市许可人制度以后,取得上市许可人资格的就有完整物权了。现在关注的就是中药那一大堆批件怎样才能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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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27 13: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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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你准备的  发表于 2017-10-27 13:14
用脚趾头想到了  发表于 2017-10-2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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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27 13: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GMP证书本身有价值吗?可以变卖、拍卖、转让、抵押、质押不?不行的话,民法上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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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是批准文号  发表于 2017-10-27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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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3: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还是支持总局的;真的扣押了,扣押方拿去租赁之类等等,整出事情可咋办,事后追责舆论那边咋办;不如事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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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后老板就不能私下转让了。扣押方拿去租赁?你想的太多  发表于 2017-10-2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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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27 14: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roadman 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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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40893.html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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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7 14: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40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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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4: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lq414 于 2017-10-27 15:00 编辑
clq414 发表于 2017-10-27 13:35
目前,还是支持总局的;真的扣押了,扣押方拿去租赁之类等等,整出事情可咋办,事后追责舆论那边咋办;不如 ...

这种私下转让,至少在药监层面不允许(除非按要求申报转让),所以出现问题,批件持有人会被追责;药监至少没有连带责任,最多监管不力。
而如果这种法院扣押,药监之所以不松口子,我个人感觉也是怕搞来搞去出了问题,找不到具体负责人,结果媒体报道还说药监的“连带责任”。
所以现在MAH制度实行也是贯彻这一思路;就是每个药品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出了事情能找到明确、具体担责的。
仅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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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私下是指瞒着债权人转让  发表于 2017-10-2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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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5: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之,如果这种债务,原持有人说这个批文值500W,走批文转让转给债权人抵消部分债务,CFDA批准了。那就没啥问题了.............
里面缺少一道工序,CFDA的批的文号,最终处置权还是CFDA,法院之类跨部门搞事情...................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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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5: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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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5: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我觉得楼主选项增加一条:CFDA是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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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5: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批文本来就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原料药的被弄成提取物管理了,批文就取消了,有价值,那我找谁要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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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7 16: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注册管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五年内不生产上市的再注册就注销文号。
这样国内得多少文号会..................好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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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老板才会急眼了  发表于 2017-10-3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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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5: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ravenhigh 发表于 2017-10-27 15:24
这是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中国只有单独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没有总的知识产权法,所以碰上这 ...

大容量注射液品种转让,联系电话:1390421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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