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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乙醇在2010版药典中增加了吸光度的检查,要求240nm波长处不得过0.08,250~260nm波长处不得过0.06,270~340nm波长处不得过0.02。后两项都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第一项,240nm处的吸光度偶有超过0.08的,令我们质控部非常挠头。经与原料厂家沟通,人家一句“只能是这意思,爱买买,我也没办法”给崩回来了。这之后质控部想的方法更简单,让技术部拿不合格的乙醇做一个制剂含乙醇的品种的小试,而后全项检验,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挨个都不能少……质控部这样安排的动机很容易理解,一是把工作一下都推到其他部门,自己省事了;二是技术部做过了小试,以后使用乙醇再出现什么问题,我就没啥责任了,至少容易推卸责任。最后的结果更搞笑,质控部下达了试验方案,技术部去仓库里取料,发现该批号的乙醇早已被车间用光了……于是推卸责任的方式马上变成了鸵鸟政策,试验方案撤销,这事谁都不再提。 平时培训的时候质控部部长舌灿莲花,2010 版GMP背得那叫一个熟,偏差分析、风险管理讲得那叫一个好,令人不由得肃然起敬,结果实际工作的时候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考虑的一是推卸责任,二是活儿谁来干。 下面谈谈我对乙醇原料不合格这件事风险管理的思路,没有具体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提一下自己的想法,恳请各位大大指正: 一、化验室对化验结果的OOS调查,分析检测结果是否准确。取样的容器是否处理干净,石英皿是否处理干净,取样后是否放置时间过长。再次取样时考虑用高效液相的小瓶。对样品进行全波长的扫描等等。 二、查阅USP、BP、JP等药典,看国外是否对乙醇有吸光度的检测。咨询药典委员会,询问为何在新版药典中加入这一项,240nm波长处不合格反映的是那种杂质过高。 三、如果检测结果没有问题,那么考虑是否是乙醇开封使用后造成的杂质增加。定期进行检测,观察其开盖使用后的有效期。 四、如果是乙醇开封使用后造成的杂质增加,可与生产部和车间进行有效沟通规避风险。该制剂品种生产后需用乙醇冲洗调配罐、灌封管路等,且用量并不小,大概每次2万ml而乙醇是桶装的,每桶5万ml。完全可以考虑规定开盖使用后的乙醇不得再次投料,而只能用于清洗,对操作工予以培训,并在SOP中注明。 五、如果不是乙醇开封使用后造成的杂质增加,而是初次检测就有不合格现象。那就要分情况考虑是否承担该风险。查阅以往的检验记录,如果不合格的乙醇占很小的比例,如5%以下,那就应该与供应商沟通,对不合格原料退货。如果不合格的乙醇占的比例较大,而且供应商表示无法改进原料质量,那就应该考虑更换供应商。如果市面上其他的供应商的原料质量也都大同小异,那就不得不考虑承担这一风险。这时选取检测结果最差的一批原料进行小试,进行全项检验,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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