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西桂林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7月31日)》:“广西禅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案”,当事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予以警告。
检查缺陷:
一、未按标准制定蛇胆汁的生产工艺规程;
二、购进并用于生产药品的药材蛇胆的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不完整;
三、生产记录中亦无制备蛇胆汁的生产记录。如:
1、蛇胆汁储存不规范,原料仓库存放的蛇胆汁(批号:YZ- 1061611101),蛇胆与浸泡酒的比例与2015年版《药典》规定的不符;
2、蛇胆汁取样不规范,取样员直接从蛇胆储存罐中吸收200毫升蛇胆浸泡液,而不是原蛇胆汁;
3、原料仓库存放的两罐蛇胆汁(批号: YZ- 1061611101、 批号: 106171201) 无购进票据、付款凭据、进货合同等相关资料,来源不明。
4、三蛇胆川贝糖浆工艺规程没有对蛇胆汁的处理规定,批生产记录也没有蛇胆汁的配制记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记录、生产记录及相关资证等复印件。
处罚依据及决定:
广西禅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并用于生产药品的药材蛇胆的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不完整,未按标准制定制定蛇胆汁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记录中亦无制备蛇胆汁的生产记录,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79号)第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单位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规定,对广西禅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监督其销毁购进的药材蛇胆和制成的蛇胆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