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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说明:文非本人原创,转自公众号:医药传闻,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1、调查组介绍:长春长生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批评:2014年开始,中国推行实施2010版GMP,号称核查监管越来越严,其实我特想知道,2010新版GMP认证后,在“四个最严”监管形式下,都敢如此为所欲为,让我们设想一下:2014年4月前。难道就不严重违反GMP了吗?是不是可以猜测:生产疫苗,从来就没有认真过。
2、违法事实描述: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进行中。其销往境外的涉案疫苗,同时启动了通报和召回工作。
批评:造假长达4年之久,为何这次调查才看明白?混入过期原液、篡改批号和有效期,这对于药品生产是大罪啊。4年之间,不知道经历多少核查、检查、认证检查...是我们监管检查员水平太低还是另有原因?难道,对该案件负责的仅仅只应该是企业吗?
召回:2014年的也召回吗?4年前打过疫苗的怎么处理?难道仅仅是召回吗?
3、为评估已上市销售的涉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国务院调查组成立了由病毒学、疫苗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预防接种、卫生应急、质量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
质疑:看到这一条,感觉有些好笑,一个疫苗,在上市前审批不是要做安全性、有效性评估吗?如果现在认为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风险,那我的问题是:上市前各种临床、注册审批等都是错的?这么重要的疫苗产品,注册审批过程很草率吗?如今,是篡改生产有效期、勾兑过期原液,这是人祸啊。
4、专家组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
质疑:其他公司是否也要先飞检一下,再确认疫苗是否合格,以前,说长生疫苗也是合格的啊?
5、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发布的狂犬病报告,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
质疑:这是洗地?其实就是告诉民众不要恐慌。做个假设:2年前,某人被狗咬了,然后打了长生的使用过期药液勾兑的狂犬疫苗,超过一年没有发作,可否理解为:要么使用过期药液勾兑的疫苗也是有效的,要么就是疫苗本身根本没什么作用,打不打都行?
6、调查组强调,长春长生公司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和涉及监管责任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调查及后续有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质疑:犯罪事实确凿,法律条款明显,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如果确定为假药,就是死刑;如果确定为劣药,就是无期徒刑。
一份很官方的调查进展,无任何实质内容,打个赌?最后的判决会是无期徒刑,然后表现好,变为有期徒刑,再运作运作,减刑,最后提前释放,此案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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