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0月 南充市药监局发了 全面实施电子处方运用系统的通知 明确把电子处方运用系统列入新申办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内。各位朋友,其他省的情况呢?
关于全面实施电子处方运用系统的通知来源: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 日期:2018-10-31 南食药监〔2018〕201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四川省政府、南充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精神,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要求,结合我市2016年试点运行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系统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全面实施电子处方运用系统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为畅通药品流通渠道,提升药品流通效率,改善消费者服务体验,全面推行“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引导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辟网上处方来源新途径,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平台,搭建消费者、医师、药店、药师、监管部门间的安全用药平台,切实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严格准入,保障科学推进 电子处方运用系统自试点运行以来,因各种原因推进缓慢,目前省内外已广泛推广使用,形成了“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局面。各县(市、区)局要明晰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举措,加快工作进度,认真审核三方运营商资质条件,比选具有延伸药事服务的优势企业作为服务商,确保电子处方运用系统全面推进。 1、积极组织推进。电子处方运用系统要坚持“部门引导,市场化运作合法性”原则,积极鼓励学会、协会、零售连锁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2、严格准入条件。各县(市、区)局严格审核企业主体合法性,认真核查第三方服务平台运营资格,建立三方服务商资质档案,指导药品零售企业自主合理选择服务平台。为方便职能部门监管,便于服务商提供技术指导和后期运行服务,同一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所属连锁门店原则上选择同一服务商运行平台,并保证服务平台相对固定。 (1)三方服务商应提供以下资质材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同时取得卫计部门“网上医疗健康服务”备案登记文件。 (2)服务商提供的前台运行硬件设施需具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资质查询、音频视频、轻症诊断、免费健康咨询、数据图片传送、开具处方、处方打印、公益宣传、统计查询等功能。 (3)三方服务商运营后台配备执业医师数量应满足运行需要,具备不断完善改进更新系统功能、推行拓展延伸服务的能力。 3、坚持公平竞争。第三方运行商应严格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执业医师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减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降低相关硬件设施配置,提供电子处方运行系统服务工作不走样、不流于形式、不浮于表面。严禁各服务商之间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的低价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4、规范经营行为。一是药品零售企业承担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规定时限内积极按要求配备电子处方运用系统,规范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二是规范电子处方系统使用行为,不得以店员代替顾客问诊,不得未经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不得以事后补充处方的方式销售处方药,按要求做好电子处方音频、视频、处方保存工作。 5、加强日常考评。市局将对全市三方运行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管理,依据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服务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接受服务等处理方式,对严重违反要求的三方服务商取消服务资格。 三、落实举措,严格实施监管 1、明确工作推进时限。自发文之日起,“电子处方运用系统”列入新申报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全市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必须按规定配备电子处方运用系统。 2、严格处方药销售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合法经营,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按程序进行严查重处;对于屡次严重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其不定期展开飞行检查。 3、加强三方服务商监管。市局将定期抽查各三方服务商服务质量,对后台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运行、数据分析上报、配合各级监管部门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运用系统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三方服务商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