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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器械研发与生产分开两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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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8-7 15: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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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蒲友,有以下问题,望解答。       老板在浙江(A)和长春(B)各有一家公司。A公司目前还是研发阶段,B公司已经有建好的厂房。A公司准备申报的产品是III类器械,在禁止委托生产目录内的。现打算A与B签订租赁协议,租用B的车间,作为A公司产品型检与临川用样品的生产场所。到时准备注册申报。等拿到注册证时,预计A公司在浙江的生产基地也建好了,到时再申请生产许可。
问题①:A租赁B的场地,需要一直租到拿到注册证为止吗?能否只租到样品生产结束,租赁期间的生产过程以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其他配套记录也保存着,是否可行?
问题②:这种跨省的,可行吗?在体考时会不会比较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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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7 15: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问题我在次论坛咨询过,不一定对,但是蒲友们给的解答大致意思是:如果厂房A和B是有效区分、不共用的,应该是可以,合同说清楚即可;如果是共用的不行,不能走租赁,在禁止委托目录那也不能走注册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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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7 16: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几个问题绞着,捋一捋:
1、禁止委托的产品是不能走注册人的,也就是说如果注册证是以A公司的名义去申报,你说的这条路走不通,因为AB虽然是一个老板,但是两个独立企业;
2、A租赁B,这一点也不行,B企业有器械许可证的话,这种租赁药监局是不承认的,药监局不允许一个生产地址两家共用的。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这种做法根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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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没打算走注册人。只是A现在没有生产场地,就是想用下B公司的场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8-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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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3-8-7 17: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thinkpower 发表于 2023-8-7 16:32
好几个问题绞着,捋一捋:
1、禁止委托的产品是不能走注册人的,也就是说如果注册证是以A公司的名义去申报 ...

不是的。没打算走注册人。只是A现在没有生产场地,就是想用下B公司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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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7 17: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彤tong 于 2023-8-7 17:22 编辑

       我见过二类器械有过类似情况,也是跨省,但跟您这情况不太一样。他们是原打算在A省申报,但需要新建厂房,所以就先用B省的旧厂房(无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注册检样品并送检,这期间同时在A省建厂房,等待注册检期间,新厂房也建好了,在新厂房也进行试生产,验证证明两个地址生产的产品是一样的,然后注册申报。                                                                                                                                       
       注册核查指南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两个公司一个老板,只要他们不给动现场,我觉得没必要一直租吧。                                                                                                                                       
       但是如果吉林公司是有生产许可证的,租赁他的厂房,就成了一个地址两个生产许可证,这样不合规吧。
            我知道绍兴有一家CDMO,可以租赁厂房,需要的话私信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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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8-7 17: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不可行,情况太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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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是的。基本这个方案已经废掉了。到时就在那边 做做研发阶段的产品质量良研究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8-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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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7 17: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xu290606838 发表于 2023-8-7 17:01
不是的。没打算走注册人。只是A现在没有生产场地,就是想用下B公司的场地。

那就是我说的第二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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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23-8-7 22: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内可能还有成功的机会,省外估计没有这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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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8-8 08: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行。别说只租到注册证为止了,就是一直在B生产都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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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3-8-8 11: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凉风 发表于 2023-8-7 17:20
基本不可行,情况太特殊

哎,是的。基本这个方案已经废掉了。到时就在那边 做做研发阶段的产品质量良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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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8 13: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不可行。只能做做研发。

点评

嗯嗯,已经放弃了。 就是做临床前质量研究的场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8-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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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3-8-8 15: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xia1 发表于 2023-8-8 13:16
基本不可行。只能做做研发。

嗯嗯,已经放弃了。 就是做临床前质量研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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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9 09: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研发场所能不能稍微变变成为生产场所,毕竟只要满足生产条件即可,没有生产数量和操作人员上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公司就是小产能;只是设计转换这块就不知道怎么圆了,要不研发场地一分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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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10 11: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B公司和A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如果是集团旗下的,集团控股的,应该可以,分别报研发地址和生产地址备案。如果两家没有关系的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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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10 15: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女筱沐 发表于 2023-8-7 22:10
省内可能还有成功的机会,省外估计没有这个可能

即使是一个老板,在法律层面是两个独立法人,而且是两个地方,这样搞就是委托生产,给监管带来很大挑战,应该是不太行,要不三类的可以咨询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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