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507|回复: 12
收起左侧

注册延续时,强标已发布,还没实施,需要变更注册吗?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3: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2023.11.22已发布YY0469-2023版,实施时间是2026.12.01.我们注册证在2026年1月份就要延续了,那么在延续之前,是否要按新标准进行注册变更呢?如果不变更,药监局能否给延续?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pdf

2.22 MB, 下载次数: 2

YY 0469—2023 医用外科口罩.pdf

2.78 MB, 下载次数: 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3: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标不变更申请延续,会被药监打回来。我之前就遇到过。
先做标准升级的变更注册,然后再延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3: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标只是发布了,还没实施无法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4: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HEHUN1 发表于 2024-11-19 13:59
强标只是发布了,还没实施无法执行

发布就能用

点评

发布了,没实施检测中心没法按新标准出报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19 15:5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5: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实施前可以延续

参考这个公告里 二、关于审评有关事宜,可以按原标准审评,也就是说原标准可以不变
https://www.cmde.org.cn//xwdt/shpgzgg/gztg/20211028095906370.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5: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了,没实施检测中心没法按新标准出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7: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答案踢我一下

点评

看情况,先变更,再延续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21 08: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7: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waithan 于 2024-11-19 17:07 编辑

这个就看你提交延续申请受理的日期了,如果你申请受理的日期在标准生效之前,你就可以不用检,如果你提交受理日期在生效之后,那你就需要按照新的检测。关键词就是你的申请受理日期和标准生效时间的前后关系。其实我个人觉得,按照新的检测比较合适,你延续不检测,后面你还需要再检测一次。那不是花2次的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7: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主要看你延续申请受理的时间,但是如果实施和受理时间很近,很大可能被审评打回来,我们之前也遇到过,所以还是先做标准升级的变更注册,然后再延续比较省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19 17: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HEHUN1 发表于 2024-11-19 15:51
发布了,没实施检测中心没法按新标准出报告

不用,看检测机构有没有扩项这个新标就行了。血氧仪的9706.261是26年才实施的,好多机构都能检测这个标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1-20 13: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变更,后延续,不用纠结,我注册证还在效期内,要不是今年有点忙,今年我就去变更新标了

点评

好的,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21 08: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1 08: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月123 发表于 2024-11-20 13:45
先变更,后延续,不用纠结,我注册证还在效期内,要不是今年有点忙,今年我就去变更新标了

好的,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1 08: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2326353662 发表于 2024-11-19 17:05
收到答案踢我一下

看情况,先变更,再延续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16 00:4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