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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办[2013]3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强化药品召回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及《关于加强药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药品召回工作
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药品召回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及总结报告上报省局及当地市局。
药品生产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风险评估,还应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在原因未查明、改进措施不充分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不应继续组织相关药品的生产。自查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及当地市局。
2.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市局报告。
二、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药品召回监督体系
加强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着力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目标统一的药品召回监督体系。
1.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药品安全监管处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行为的监管职责,药品市场监管处承担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召回行为的监管职责。
(1)省局对药品安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根据其风险情况确定召回等级、召回范围、召回时限等事项,由省局稽查局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相关药品,并对召回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指导市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召回工作完成后,省局结合市局初步评价意见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必要时,省局可通报省内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协助召回。
(2)省外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省局负责配合、协助相关省(市、自治区)局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由省局稽查局组织药品召回的监督工作,监督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并按要求履行协助召回义务,同时指导市局依法查处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山东省区域内药品召回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对外发布。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已采取召回措施的,省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以及该药品的召回情况等。
2.各市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承担对辖区内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环节药品召回的监督工作。
(1)各市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组织调查、评估,对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建议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对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县(市、区)局应对发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2)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市局应结合药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情况,对安全隐患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确认,并评估其改正措施的有效性,召回工作完成后,市局应对其召回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召回效果的初步评价意见。
(3)各市局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要求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实施召回,并对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各市局应建立专档,由专人负责监督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完成后,应将召回材料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召回药品必须销毁的,由当地市局监督销毁。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药品召回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对于存在质量隐患的药品,早发现、早调查、早评估、早召回,积极主动地做好药品召回工作。
2.要引导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一步明确药品召回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着眼大局,密切配合,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药品召回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切实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工作,做到监督到位、处置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13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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