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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兼并重组大股东可申请药品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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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2-28 08: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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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药监局26日宣布,依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情况也可申请技术转让:一是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可转让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二是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相应品种生产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 M P认证的企业,但同一剂型所有品种生产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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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08: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该如此了,药监局这帮大爷们才醒过来,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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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养尊处优的,当然想不起来  发表于 2013-2-2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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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08: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决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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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啊  发表于 2013-2-2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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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09: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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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09: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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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09: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不是意味着集团内转移被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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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09: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够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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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10: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利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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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观后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8 14:25
但是对人民估计没啥好处  发表于 2013-2-2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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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14: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怀谷 发表于 2013-2-28 10:07
有利于资产重组。

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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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8 14: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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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好还是坏  发表于 2013-2-2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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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 16: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整体搬迁后,只是换了个地方生产啊?  在新厂通过GMP认证不就行了,产品批准文号归属并没有发生变更啊,难道也要做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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