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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起源 欧盟于1975年开始引入质量受权人(Qualified Person)制度。 二、实施质量受权人(QP)制度的目的 实施质量受权人(QP)制度的目的是:①统一整个欧盟的药品标准(法规、技术),实现在欧盟区域内药品的自由采购和销售。②如果各企业质量受权人接受了同等标准的教育并按照相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评估放行,药品质量就可能达到一致。 三、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 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①教育背景:大学4年,药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②实践经验: 2年工作经验,参与质量管理。
例如,英国《学习指南》要求质量受权人具备三项基础知识: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②受权人的职责;③质量管理体系。 四、质量受权人的职责 75/319/EEC中,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明确为: ①受权人的主要职责是产品放行。
②受权人不能仅限于批产品的放行,要做好产品放行,必须要关注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考虑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
③受权人要依赖于一个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依赖于一个专业的质量管理团队。
④受权人不一定要自己完成所有职责,可以将部分职责转授,但授权不授责。 五、关于质量受权人转授权问题 质量受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其他人员,但前提是:①质量受权人要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②接受质量受权人授权的人要经培训、有经验、有能力完成被委托的工作。
质量受权人转授权的原则:授权不授责。 六、质量受权人的法律地位 ①要取得生产许可必须有受权人(英国QP 写入许可证);
2001/83/EC法令第41条 要取得生产许可,申请人至少有一名受权人按照第48条要求为其服务。
②产品放行必须由受权人签发合格证明; 法令第51条 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当药品被批准放行销售时,受权人必须签发合格证明或以放行为目的的类似文件,以确认每批产品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欧盟GMP附录16 对于每一批要在EC/EEA(欧委会、欧洲经济区)销售、供应或出口的最终产品,在放行之前都必须由受权人证明合格。
③受权人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
第46条 生产许可的持有者应确保受权人能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48条 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确保生产许可的持有人长期持续地拥有至少一名受权人的服务。
第51条 各成员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受权人履行职责时不受到生产许可持有人的干涉 。
欧盟的相关规定指出:受权人是企业的关键人员之一,受权人有责任遵从与最终产品质量有关的技术或法规要求,并负责最终产品的批放行。此外,还参与以下活动:
1.实施(必要时并建立)质量体系
2.参与企业质量手册的制定
3.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surpervision)
4.监管质量控制部门(oversight)
5.参加外部质量审计(供应商审计)
6.参与验证 注:以上是国际制药企业质量受权人的相关信息、法规等方面的描述。具体国内制药企业的质量受权人是否与国际惯例相吻合?就不得而知了!但制药企业的质量受权人绝对不会是质量负责人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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