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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28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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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10 1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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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28号文件其中一部分如下:
”一、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一)在制定或修订本辖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收载范围仅限于确有地方炮制特色和中医用药特点的炮制方法及中药饮片。
  (二)不得将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未获得公认的安全性、有效性方面数据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作为中药饮片管理,并不得为其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二、严格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科研试点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工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出台相关规定。此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批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
  三、严格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或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药品注册审批或备案事项。依法行政、严格标准、严格审批,对已发生的不当审批行为须立即纠正、妥善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理解:
        1、 对于所谓粉末微粉、超微粉、破壁等中药加工品(暂且称呼其为中药加工品 ),按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解读,这些中药加工品应该不属于中药饮片,因为炮制规范没有准备。
        2、粉末微粉、超微粉、破壁等中药加工品,是否处于研究阶段的产品?是否是应该按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
        3、粉末微粉、超微粉、破壁等中药加工品是否属”并不得为其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4、如果上述回答肯定的话,各省”依法行政、严格标准、严格审批,对已发生的不当审批行为须立即纠正、妥善处理。 “?
        那么为什么在一些省,微粉、超微粉、破壁等中药加工品还大行其道。
        希望各位同仁讨论、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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