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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qpo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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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人身攻击和学术反驳哪一个更能维护一个制药厂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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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9-22 0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厂家公关的力度很大!围魏救赵,转移视线的手法用的很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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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liver98 发表于 2014-9-22 08:40
下一次,有热闹也叫我一下

不知道你胆量如何。。。。某香园,正热火朝天。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1056&pid=2787755&page=2&extra=#pid278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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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8: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qqpoly 发表于 2014-9-22 08:45
手下留情,口下留德,大家都是行业内的,算了,不要那么狠。

那不行,他欺负我。先把钱还了。科学的事情以后再慢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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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9-22 08: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门看了院士的那篇博客文章,感觉问题还是提的比较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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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8: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qqpoly 发表于 2014-9-22 08:45
手下留情,口下留德,大家都是行业内的,算了,不要那么狠。

我是讲道理的人,要不你出面给调解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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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08: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9-22 08:51
那不行,他欺负我。先把钱还了。科学的事情以后再慢慢讨论。

“流氓,无赖,市井泼皮也不是你这样的啊,完了,那个某园子的斑猪遇到你这个屠夫,算是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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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8: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qqpoly 发表于 2014-9-22 08:53
“流氓,无赖,市井泼皮也不是你这样的啊,完了,那个某园子的斑猪遇到你这个屠夫,算是栽了

瞎说,偶是火星人。讲道德、讲科学、讲古文、讲法律的四讲淫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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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9-22 08: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9-19 17:44
放心吧,我就是昭告天下而已。睡不着的是丁某元著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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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8: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aemhere 发表于 2014-9-22 08:51
专门看了院士的那篇博客文章,感觉问题还是提的比较专业的。

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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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8: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奴 发表于 2014-9-22 08:55

不能纯表情的。赶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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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9-22 08: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9-22 08:50
不知道你胆量如何。。。。某香园,正热火朝天。

很久没有去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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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9-22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9-20 08:05
那天,反对 群 例举了 奥斑马 年轻时候吸毒、同性恋。。。算不算人身攻击?

必须是人身攻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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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09: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奴 发表于 2014-9-22 08:56
必须是人身攻击了

如果是事实,就不算,最多算揭露隐私。以下内容供参考,当然,米老鼠法律比这个还严。

可能涉及侮辱罪与诽谤罪,但这两个罪名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身体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两个罪名是自诉罪名,即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即侵犯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名誉。这里所谓的“他人”是一个具体、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2.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里的“暴力”不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而是为达到侮辱他人的强制手段,如强行给对方泼粪、强行拨开对方衣服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用文字、图画或者语言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所谓“公然”是指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第三人必须是能够听到或者看到的,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成立。
3.本罪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出于错口或者其他非故意的情况不构成本罪。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构成方面,上述的第一点和第三点相同,不同的是
(1)诽谤罪的行为人必须有捏造事实而且加以散布,侮辱罪不一定用捏造事实。
(2)诽谤罪不可能以暴力方法构成,诽谤行为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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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9-22 09: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学术问题不能人品问题混淆。确认有证据确实是人品问题,请放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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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11: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njhtxe@163.com 发表于 2014-9-22 09:47
对啊,学术问题不能人品问题混淆。确认有证据确实是人品问题,请放开对待。

谢谢支持,应该是这样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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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11: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qqpoly 发表于 2014-9-22 11:40
谢谢支持,应该是这样才对

你开个帖子,分两派,李老师派,某药厂派。举证内容通过“百度”,然后辩论一下。看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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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1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njhtxe@163.com 发表于 2014-9-22 09:47
对啊,学术问题不能人品问题混淆。确认有证据确实是人品问题,请放开对待。

同意。

某记者说的:

李连达在科学网个人博客上发表了《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争论的关键》,文章称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存在隐瞒不良反应、夸大疗效等问题。在博文中,李连达表示,复方丹参滴丸是否存在不良反应是争论的关键。


李连达还引述天士力原董事长闫希军《丹参大全》一书中的不良反应数据称,复方丹参滴丸的不良反应率为3.11%,除了说明书所列的肠胃不适外,还有昏厥、休克等。

对此,天士力在声明中称,复方丹参滴丸上市以来,国内外数百家先后完成了大量科学研究和临床证实,证明疗效确切,使用安全。2010年,该产品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美国FDA二期临床试验的复方中药制剂。对李连达言论,天士力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记者了解,复方丹参滴丸是天士力的主营产品,2013年销售超过29亿元,占年销售额的四分之一。

对于博文中提及的复方丹参滴丸夸大疗效,扩大适应症的问题,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李连达,但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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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15: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9-22 11:52
同意。

某记者说的:

最新进展?哎呀这个80的倔老头,是够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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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2 15: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qqpoly 发表于 2014-9-22 15:03
最新进展?哎呀这个80的倔老头,是够不容易的

学者更喜欢冠名,某企业官司赢了更断送他的冠名梦。人家鱼死网破,反正很老了,一起跳河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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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9-22 15: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9-21 14:10
老师,您批评的的对,我这就找 呆总 取消我 准院士的头衔。

敢情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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