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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文件),剑指社资办医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
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必须公开! 45号文件提出,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并要求,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 点评:相信申请创办私立医疗机构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各地的区域医疗资源规划都有诸多吐槽,首当其冲的就是不透明。 不止一位医生向《医学界》抱怨,根本不清楚当地政府的规划内容,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不错的诊所选址,申请的结果却是因不符合规划而被驳回;因此透明的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对于社资办医有的放矢的选址并提出申请帮助很大。 45号文件还提出,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这句话的后半句极具改革性,也是社会资本办医多年来最大的渴望之一,只可惜前半句的定语让改革力度大打折扣。 大型设备审批限制松动 文件提出: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点评:这条新政可谓非常实在,且非常解气!让社资办医及其头疼的大型医疗设备审批限制终于松动了。说到大型设备的审批,说多了都是泪啊!为什么上海国际医学中心的创办人辛树林能够在开业前成功套现? 据辛树林先生介绍,如果不是当时一些关键政府官员的鼎力支持,医院一些大型设备根本搞不定。也就是说,能够把地和设备审批回来,转手卖了就能挣钱。可见之前的大型设备审批制度有多坑爹! 个人认为,“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这一限定语也应该取消,私立医疗机构买什么设备管政府什么事?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文件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点评:文件不仅提出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 并要求地方规划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可谓给频繁曝光的“最大医院”们念响了紧箍咒;另外文件明确要求严控公立特需规模,也就是说,并不是强制剥离公立医院特需,估计会让一些急盼承接公立医院特需服务的高端医疗机构失望了!至少暂时没戏,可见公立特需剥离的阻力之大。当然,我们也坐等各地政府解释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的理由! 鼓励公私医疗机构合作 文件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点评:解放医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大多数优质医疗人才还困在公立医院的情况下,鼓励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合作就成了折中之举。 问题来了,私立医疗机构缺人才,有求于公里医疗机构,但合作需要双方共赢,那公立医疗机构图个啥来?实际上是可以合作的。现在对于学科带头人等优秀医疗人才的竞争不仅仅是在私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如何吸引这些优秀人才呢?公立医院能开出数百万、千万年薪吗?如果不能,和私立医院合作还是有可能的。据了解,上海一家三甲医院通过与私立医院合作,可以让引进的知名医生到私立医院多点执业,让其取得合法的高收入。这样不仅能够将优秀人才吸引来,还能留得住,养得活。可不就是双赢哈! 文件还提出,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点评:这对于凤凰医疗们可谓利好,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经营不善的公立医疗机构会被私立医院管理集团托管。只是目前仅收管理费不赚钱,药品二次议价、耗材设备回扣等不阳光的收入才是大头,这种情况下,托管有风险啊! 减税!减税!再减税! 文件提出: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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