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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意林枫 于 2016-9-8 13:47 编辑
该文是适用于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行政审批流程的程序,该程序简化了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审批流程,将独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变成了捆绑的行政审批事项,即把药品的审批与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审批捆绑。因此,请千万不要在这个文里面解读出药品的各申请如何审批的流程,本文第一条就限定了适用范围。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关联审评并不导致已批准行政许可的变更,以前获批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即获批意味着药品生产企业自己申报所使用的包材和辅料,药包材企业和辅料企业不参与。
因此有效意味着这种模式有效。失效后根据新规定,继续申请行政许可。
倘若证书一旦到期,那么已上市药品上,继续用,药品不变更,没有注册申请,无法关联审批,又不能单独申请,那么只能继续用,否则怎么办,想获得行政许可也没流程可走。
如果想用在其他药上,那么就去申请关联审批,原因也是:1.证书到期,再买违法;2.有路可走,关联审批,一起去申报,开启共生模式。
问题来了,证书什么时候到期,文里写的很清楚:有效期至2017.12.31(含当日)前到期的,延续至2017.12.31. 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他证书的到期日,当然是按照证书上面印的时间喽。否则破坏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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