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量受权人,有部分还搞不清楚是什么一个人,有点甚至写成“质量授权人”,故此发个投票看看。
《国外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4167&fromuid=216647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 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 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补充内容 (2016-11-14 09:12):
不能临时的“临时工”。
补充内容 (2016-11-16 10:03):
GSP认证将取消?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fromuid=216647
中说到:
对企业法人和质量受权人(自然人)进行连带处罚措施,并建立黑名单和禁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