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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现在空心胶囊为什么不能委托检验了,因为空心胶囊出事了?因为"毒胶囊"事件的影响?
你敢说别的辅料都没有任何问题吗?
关于辅料,说不定还有多少“毒xx"“毒xx"“毒xx"“毒xx"……没有被公开呢?也许很多都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没有人愿意去发现而已!
那么多的辅料,每批入厂都必须是全检的吗?
很多检验设备,何止很多药厂没有,很多药检所都没有,以前都是怎么管理的呢?
以前怎么规定的,为什么现在才特别提出空心胶囊必需要使用企业全检?别的原辅料呢?怎么办怎么办?
什么东西出事了,我们就加强什么管理,什么东西没出事,我们就可以放松管理?
如果所有入厂原辅料都批批全检,那么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我们还能信吗?我们还需要吗?
质量源于设计,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大家都懂,那么入厂全检的意义何在呢?
就是因为上游没有控制好,没有监管到位,没有诚信,没有自律,没有……吗?
GMP讲究的是全过程控制,但是供应商的生产过程,我们需要全过程控制吗?
如果按照这种荒谬的逻辑,是不是每个经销商、每家医院都要配备药品、原辅料的全检仪器设备?
与其大家都花钱劳民伤财去全检验,不如国家下大力气管好上游生产企业,管得市场上根本买不到不合格产品,那才叫牛!
管不住原辅料的生产质量,就管药企的全检,管不住药品的生产质量,就管医院的全检,管不住医院的用药质量,就管患者——
你为什么要用假药、劣药,统统拉出去枪毙一回!
附件:新版GMP(并未发现哪里要求批批全检)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附件:
对进厂的原料药必须全项检验;辅料、包装材料在有供应商提供的该批物料全项检验合格报告单原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只做部分项目检验;对由本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可在具有该原料药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后转入制剂车间使用。
同时,对于初次使用的供应商辅料,应该前三批全检。
附件:
我们一贯接受的教育、培训、法规指导,都是说进厂原料全检,辅料不必全检。
现在,空心胶囊成了一个特例,将来还会出现很多特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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