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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一纸公文300万医药代表面临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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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08: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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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央视播出的《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曝光了上海、湖南等地6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的情况,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而医药代表背后的药品流通问题也引起国务院的重视。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此前有统计显示,中国医药代表人群总数大概有300万。意见的出台,则意味着,过去“看脸”、“看公关”的手段或将失效,这300万医药代表面临失业或转行。据媒体报道,在近年来职业高风险、名声不好听,外加赚钱变艰难的处境下,不少医药代表纷纷“离巢”,选择彻底告别医药行业。
医药代表究竟该不该去销售药物?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明确表示:“不应该”。
拉关系、送回扣、抬高药价
上世纪80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但在发展及实践过程中,医药代表却慢慢“变了味儿”。
一位不愿具名的医药行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医药代表制度引入我国后,国内药企纷纷学习了这种模式。由于当时中国特有的药品生产行业企业多、小、散、乱,尤其是同质化产品众多的情况下,药厂之间竞争异常激烈,为了能够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医药代表逐渐探索出“带金销售”的模式。
据上述人士介绍,以前医药代表需要有医学专业背景,但由于缺少行业规范,后来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也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
不久前央视播出《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中,曝光了一些医药代表用“信封”给医生送回扣的画面。报道称,调查发现医药代表拿到的提成是药品价格的10%,而医生收的回扣是药品价格的30%~40%。
意见指出,我国药品流通环节多,流通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商业贿赂屡禁不止,推高了药品价格,腐蚀了医生队伍,诱导了大处方、开贵药的出现。人民网昨日(10日)刊文评论称:
从药品生产商到流通领域,从经销商到医院,从医生再到患者,几乎有多少环节就产生多少次“分利”。
而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利益”并没有更有利于医院的发展。药品采购价“奇高”增加了医院的成本,也意味着挤占了医疗条件改善和包括医生薪酬制度在内的改革资源,形成了“高采购价-高成本-低改革能力-医生以药增收-开高价药-高采购价”的恶性循环。
行业缺乏管理及约束机制
实际上,为推动医药代表职业规范化,2015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标志着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认。按照该分类大典,将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尽管对医药代表已经有了职业定义,但是有些企业并没有按照要求去做,仍然是按照以往医药代表的惯例在管理。”谢启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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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2-12 08: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皇后 于 2017-2-16 07:57 编辑

LZ是转载的  没说有LZ的意思


写这文章的人用这种标题除了吸引眼球  还能有什么作用呢  一句话打死整个行业  完全是键盘侠空想 YY

标题党常用语:居然,竟然,震撼,震惊,惊人,让人,令人,瞬间,全场,崩溃,秒杀,唏嘘,没想到,笑喷了,哭晕了,惊呆了,出事了,超可怕,太恐怖,吓尿了,震惊了,笑疯了,逆天了,下一秒,接下来,看后令人,超出想象,背后原因,恼怒不已,哑口无言,让人不解,让人意外,出人意料,大跌眼镜,不忍直视,可怕的是,惊讶不已,惊掉下巴,惊人一幕,恐怖一幕,奇迹一幕,惨不忍睹,残忍至极,毛骨悚然,头皮发麻,背后发凉,落荒而逃,瞬间傻眼,瞬间崩溃,匪夷所思,让所有人,当场懵逼了,惊呆所有人,竖起大拇指,后来才知道,看完已惊呆,当场说不出话,倒吸一口凉气,怪事发生了,令所有人羞愧,如今无人识,如今竟这般模样!

360截图201702120831545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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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2-12 09: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而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和禁令标志,理应处罚。
对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在2月10日的庭审现场,双方主要围绕着《通告》合法性展开辩论。王女士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区分北京、外地市民,这种做法违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废除。
被告则称,《通告》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并没有违反《立法法》,此外,《通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规。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点评

只听妈妈的话,管他姥姥的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2-1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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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08: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禁止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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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2-12 08: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企业生存环境存在,能禁止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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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2-12 09: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猫捉老鼠,老鼠捉猫,会你不断延续的,游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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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2-12 09: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方式继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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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2-12 09: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7-2-12 09:13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 ...

只听妈妈的话,管他姥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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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2-12 10: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见得消失,只是转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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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11: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消失,应该是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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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11: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7-2-12 09:13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 ...

发表个人意见,不代表其他。
未来的规则可讨论、可修改。但规则一经制定并生效,执行则应根据既定的规则操作到位,否则规则的权威性、可预测性则无从谈起。
99.9999%的规则都是具有可持续改进性,这也是GMP的精神之一。

转载出处:https://www.ouryao.com/thread-35257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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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1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指示,一批改革创新的该登场了,有市场就会有创新,我大中华人民从来都不缺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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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13: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一轮创意活动开启,脑洞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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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2-12 15: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药代表,影响太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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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2-12 15: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狡兔三窟,堵了这个窟窿还有另一个窟窿,都堵死了,我再做一个窝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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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2-12 17: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药代表要转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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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2-12 18: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名字和形势,一样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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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2-14 14: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药代表都是人精啊,精英都失业了,中国没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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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4: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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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6: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形势在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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