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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一则公告通知,通知内容中指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于GMP认证工作的相关规定,该省确定不再受理GMP认证相关事项,执行时间为:12月1日。详细公告原文如下:
2019 年 8 月 26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研究,我局关于药品GM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 二、《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前或未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在2019 年 11 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药品GMP认证。 三、自2019年12月1日起,未取得有效《药品 GMP 证书》的剂型或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于决定生产前三个月告知我局,我局将视情况进行药品GMP监督检查。 四、如本公告内容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则按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江西省药监局 搜索:【CIO在线】获取最新大健康行业合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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