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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解答:标准取消前生产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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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3-19 09: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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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sebin4 于 2020-3-19 09:29 编辑

药监局解答:标准取消前生产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
来信:请问关于地方炮规粉剂标准废除前生产的品种能否继续经营?
来信人:窦****
来信时间:2020-03-10
像四川炮规取消了黄芪粉等一部分的标准,我们公司在标准废除前生产的品种还有很多库存,而且当时标准是合法的,想知道为什么不能继续经营了?我们的库存该怎么处理,疑惑很大,想再咨询下省局领导,谢谢回复。

回复回复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
回复时间:2020-03-12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取消了炮制规范的“粉”类饮片,建议实行报废销毁处理,不得再进行销售,流入市场会面临销售地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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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19 09: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处理回复的相当机械粗暴啊,如果取消前已有预告那这处理的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取消一发布就严格执行这确实有点过分了,完全没考虑企业的利益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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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9 16: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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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24 10: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粗暴,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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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08: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一般原则 不朔及既往
但是对相对人有利的情况下可以
此处个人觉得应该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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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11: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种情况,应该会很多啊,如果都是这样简单粗暴一刀切的话,那不仅生产企业损失惨重,经营企业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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