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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的一个关键环节,其风险主要为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增设对称量操作的规范要求,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称量操作程序。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
欧盟G M P规定-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1.称量或计量工具的使用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2.称量前进行计量器具的校验,并有校验记录。校验用的标准砝码经过校准并在效期内,标准砝码的存放达到防潮、防腐蚀和防污染等;
3.计量器具的称量范围及精度要与所称量物料的工艺要求相一致;
4.所称量物料计算的准确性,并经复核;
5.称量的物料由称量操作以外的有资质的人员独立进行复核,并有记录;
6.物料的称量过程能够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物料称量工具专用。
7.如有原辅料的活性成分及交叉污染的风险,应规定了原辅料的称量顺序。
8.称量操作人员的应该培训,确认称量操作人员符合要求。
9.如在仓储区称量配料室称完后,进入车间后应由他人复核名称,质量状态后,再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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