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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愚公想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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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不能以“合规”为借口,弱化应有的“担当”:对药品放行上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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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2 14: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意识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向老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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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2 15: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的法规,都是控制风险的手段和工具,而不能成为降低效率、阻碍发展的障碍!
不知道多少QA工作几年才能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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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9-22 15: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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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2 15: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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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2 16: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名字-----在蒲公英响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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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奖了,老朽一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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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9-22 17: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2233044767 发表于 2017-9-22 16:14
《愚公》名字-----在蒲公英响当当

过奖了,老朽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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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9-22 17: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zcy 发表于 2017-9-22 12:07
是的,负责任、有担当才是一个人最大的价值,其他的能力都是能够负起责任的基础条件。
在企业里,
最痛心 ...

是啊!败坏了风气,带坏了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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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9-22 22: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大神,神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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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9-22 23: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允许放行,和就餐不打包一样,就是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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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仅为了符合人为规定(是否科学还未何知)而导致浪费,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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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9-23 09: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为 发表于 2017-9-22 23:16
不允许放行,和就餐不打包一样,就是浪费


是的。仅为了符合人为规定(是否科学还未知)而导致浪费,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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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14: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的观点,碰到过这种问题,愚公剖析得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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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3 23: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度好文,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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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4 13: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7-9-22 17:32
是啊!败坏了风气,带坏了新人!

作为行业新人真心能遇到您这样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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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4 15: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度好文,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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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4 19: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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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5 08: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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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5 08: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说,这个才是正确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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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5 09: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lq414 于 2017-9-25 09:10 编辑

拜读学习!
诚然,我也认为可以上市销售;只是现有法规不修订的情况下,上市销售(尤其是在外省)确实给企业带来不必要风险,从业几年的同行应该都知道原因
关于认证批销售的问题,有人最近也在CFDI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咨询省局。个中缘由也是在预料之中。
关于欧盟之类可以放行,可以作为参考,但是不足以作为依据,我能想到的原因有以下:
1.监管体系不同:我们的医药监管因为大环境,更倾向于条款(当然很多条款也是科学的)评判,而不是综合评估;如果综合评估,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可能更容易混乱。这也许就是在旧版注册管理办法允许注册批“销售”,而新版已经删除该条的原因;企业不自律加上监管不足,结局可想而知!
2.企业自律:作为化药从业者,目前国内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注册一致的有多少比例?大家心知肚明;所以总局现在要搞工艺核查;看看总局GMP飞检的公告,很多企业不是因为GMP认识不到位被处罚,而是因为“认识”太到位而主动造假。
如果国内监管和企业意识达到欧美水平,我相信总局也会批准认证批销售;只是目前,包括总局自己都不自信,只能采用条款一刀切,顺便把皮球踢给省局。
希望那一天早日到来。
PS:认证批销售,国内某些省局允许,有些也是不允许的;可能也是科学与教条之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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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5 09: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中肯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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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5 09: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和担当,真的是软肋……愚公,能扛起  否   ?兄弟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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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人微言轻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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