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一直不懂
收起左侧

[行业反思] 放行权归入质量部,本身就是错误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6-7-19 16: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说的这些都是理想化的东西。你的前提是设计、在每个人都要有做好产品的意识,在于好的执行。。。这些都是好的理想的东西,现实是做不到的,所以需要监管。
2、质量的实现,GMP中也没说只要质量部来负责,在第八条明确说了质量保证只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3、对于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机构和人员章节说的再清楚不过了
4、对于产品放行,质量部虽然没有亲手生产,但不能说没有参与,法规明确说了必须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
现在出现了其他各种部门逃避责任的问题,只能说明你们的质量工作做的不够,质量部门不受重视,更应该加强人员GMP的培训,岗位职责的明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19 23: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Sword 发表于 2016-7-14 16:22
以后奥运会也不要设置裁判员了,由各国评价自己运动员的成绩

这个回复有点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0 08: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业最长时间目前为5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7-20 08: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理论新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0 09: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化。。。想想就好,当到了你说的那种状况,质量部可以撤销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0 09: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品放行单生产部分由生产部门签字确认,质量部分由质量部门签字确认,那块出了问题,追究签字人的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0 11: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问一下,放行不放在质量部,放在哪个部门合适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0 15: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还是质量部放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0 17: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名无实的质量部人员”是你公司的情况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0 2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部有QA质量保证和QC质量控制,产品放行权都不敢担当要你干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1 08: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当自己要担责的时候,就不敢轻易藐视质量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1 08: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众不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1 09: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对!事实上就是这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1 09: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tardust36 于 2016-7-21 09:55 编辑

呵呵了。。删掉了,写那么一长串都是浪费时间,理念天差地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1 13: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应该是质量部的人,或者管质量的人,更多要懂生产和设备,什么样的设备,决定了产品工艺的精准度,可控限,再好的质量控制,源头来源于研发,其次就是生产。研发或许厂家能投入的很少,或者很不到位,只有投入在生产上,效益更直接。管质量的人更应多懂生产,否则好多将是一场闹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1 14: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这个观点,但是我同意,没有用。虽然我是质量管理人员,但我觉得还是一个打酱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1 14: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一方做一方监督,以质量标准检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1 15: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部应对以上各部门的知识及应用全都懂就正确了,而不是不管放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5 13: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质量部门不应承担那么大的责任,应有责任大小的区分,而遇到出事全抛给质量部门承担是错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24 10: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理想主义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3-31 23:0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