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辜颖 于 2022-7-27 11:08 编辑
《药品管理法》实务解读(六十)药品零售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解读】本条共三款,是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的规定。 本条在保留原法第十九条第一、第二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关于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职责。第一、第二款除了将文中的“必须”改为“应当”外,其他未有改动。 药品零售是药品经营企业利用门店将药品直接销售给个人的一种经营方式,是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销售服务,是除使用环节以外的药品终端销售,在终端环节占有相当的比重。需要有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定。药品零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零售连锁,另一种是单体零售。本条是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的规定,两种形式都包含在内。 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的基本要求 由于药品零售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而个人消费者所购药品多为自行使用,在购药者对药品的认知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使用,售药者就要担起这个责任。所以本款提出要求,也是为法规规章细化售药者的责任,规范药品零售行为提供上位法依据。 1.准确无误 所售药品应当是购药者欲购药品,并最终与所购一致。其一致性包括药品名称、剂型、用法、规格等,甚至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准确无误大体上有三个层次,一是对症疾病,即拟售药品与欲购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同,且同一给药路径;二是在前项基础上,拟售药品与欲购药品剂型、规格、用量相同;三是在前两项基础上,拟售药品与欲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相同,并满足购药者对生产日期、有效期的要求。 2.正确说明用法 用法是指药品的使用方法,是将药品用于人体的路径。如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外用、喷雾吸入、肛门塞入等。用法是药品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正确说明用法,就是向购药者说明所购药品的用法应当与说明书标明的一致,对于比较复杂的或者需要医护人员使用的药品,应当做进一步的说明。 3.正确说明用量 用量是指药品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数量。通常以日为时间单位,一日几次,一次多少量。用量是药品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正确说明用量,就是向购药者说明所购药品的用量应当与说明书标明的一致或在其范围内。用量还有另外两层意思,一是疗程用量,有些疾病的治疗是按疗程用药的,一个疗程多长时间,总用药量多大;另一是连续用量,即连续使用的极限量。这两层意思对一些药品和病种在需要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正确说明的。正确说明用量还应注意用量与所售药品规格或者剂量的关系。 4.正确说明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是指药品使用和保管过程中需要留意、关注的问题。包括忌口、不宜使用、慎用、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禁止使用、用药出现需要就诊的情形等,以及药品放置需要注意的问题。注意事项是药品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是由持有人根据药品的自身情况从安全用药的角度进行的标注。不同品种、剂型、规格、持有人的药品,注意事项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要求。正确说明注意事项,一是与所售药品说明书中标明的注意事项一致,另一是根据购药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说明。 二、零售处方药的要求 这是在零售药品基本要求上的进一步要求。处方药是凭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销售的药品,因其凭处方销售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规定。处方药零售除了制剂,还包括中药饮片。 1.核对处方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广义的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有基本的格式、固定的内容和书写规则,一人一处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首先是核对处方,看处方的形式和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定要求,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次是核对处方与药品,购药者持一张处方且开具的是一种药品,核对所售药品是否与处方开具的一致;第三是核对配伍,购药者持一张处方开具的是数种药品或者持数张处方开具数种药品处方为同一人的,核对数种药品之间是否存在配伍禁忌,然后再核对处方与药品的一致性;第四是核对处方剂量,处方所列药品的剂量是否超出了常规的用药量。调配处方的核对,包括处方核对、处方与处方的核对,药品核对、药品与药品的核对,处方与药品的核对,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关键的第一步。核对处方是对药师职责履行的规定性要求。 2.不得擅自更改 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比如认为处方不合理、购药者提出要求、缺货、差价低的改为差价高的等。改变包括药品品种、剂型、规格等的变化和药品的增减,必须保证所售药品与处方所列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实质上是对药师权限的一种限制。 3.不得擅自代用 代用也是更改的一种形式,是指用此物代替彼物使用。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代用,就是不能自行用非处方所列的药品或非药品代替处方所列药品进行销售,包括药品的种类、剂型和规格。特别是在中药饮片配方时,容易出现借用现象。不得擅自代用,同样是对药师权限的一种限制。 三、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的处置 配伍在药理学上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配合使用。配伍禁忌是指药物在配合使用时,所引起的药物作用强度、作用持续时间和作用性质改变的药理性变化,不符合治疗需要,且不能得到纠正的不合理的配伍。如有的药物配伍时或配伍后,可通过改变药物的吸收速率、药物在体内的分布以及药物的代谢和药物的排泄速率等因素来影响药物的血药浓度,导致药物作用强度和作用持续时间的改变。有的亦因改变药物与受体结合的情况而改变药物作用的性质。有的药物配伍使用后,不但要增加毒副作用、还会出现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危险,有的还会产生习惯性、成瘾性和药源性疾病等严重后果,都属于配伍禁忌的范畴。 剂量是药品通过确定的给药途径进入人体,通过药理作用产生疗效且在安全范围内的给药量。超剂量处方,是指具有处方权的医生拿不出任何超量使用的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随意加大使用剂量开具的处方。 1.拒绝调配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发现处方列出的药品存在配伍禁忌或者超出规定剂量,应当拒绝调配。即这张处方审核不通过,不能作为处方药的销售凭证,不得按处方开具的品种或剂量销售药品。本法如此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药师决定处方是否有效的最终权限。 2.更正 存在配伍禁忌或者超出规定剂量的处方,经开具处方医师更正后,药师对处方所列药品的适宜性重新审核,符合配方条件的再予以调配。 3.重新签字 重新签字的实质是进一步确认。药师认为处方在配伍和剂量上存在问题,但这个问题是医师的错误、失误,还是针对病人病情的特殊用法,以重新签字作为一种再次确认的方法。这既是保证用药安全和治疗的需要,也是对安全责任的一种明确。 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主要指依据传统中医药理论应用的、未经精制的中药原料药,主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大多数。 中药材是中药的源头,发展历史悠久,且多地起源,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药用物质和用药习惯,历来讲究药材的原产地,所谓地道药材。地道药材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中药材。近代研究表明,具有地域特点的地道药材与其他地区所产药材的理化性质有关很大的差别。 本法规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一是是否为地道药材,产自地道产区。由于中药材的生产受大气、水质、土壤以及地域、光照、海拔高度等影响,同一种药材不同产地、不同的种植方式药材的组分和药用效果会出现不同,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药用时也往往会有不同的对症或用量。二是便于溯源,从标明的产地追溯到生产地,进而保证药材的质量。三是明确中药材的销售实施产地管理,为中药材销售具体规定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本款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是关于从事零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职责的规定。 本法在第五十二条中,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条件第一项,就是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本款主要就药品零售活动中药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规定。 一、负责药品管理 规 定药师负责药品管理,既是赋予药师法定职责,也是明确药品管理工作需由药师负责。本法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药品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是基于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这一系列的要求由于药品的特殊性需要由具备一定药学知识的人员执行,才能实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负责药品管理,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在内所有的药品管理、药品管理的具体事务、药品管理的组织。管理的依据和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本法及依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药师应当管理的事项,所谓依法管理;另一方面所在企业规定的药品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因为在零售环节,有些药店的规模非常小,人员少到2至3人,一人兼数职情况是常有的。这也是本款规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管理,而不仅仅是药品质量管理的道理所在。 二、负责处方审核和调配 这是处方审核和调配权的法定授予,既是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法定职责,也是规定处方的审核和调配职能只能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履行。相比较药品管理,处方的审核和调配需要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更强的执业技术,是保证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和安全合理用药的直接关口,所以必须法定授权。如此规定,处方的审核和调配只有本款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行并签字,才具法律效力。 三、负责合理用药指导 合理用药是指以当代药物学和疾病的系统知识与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使用药物。合理用药指导就是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指导购药者合理使用药品。根据购药者购药用途和病症的主诉,详细说明所售药品的适应范围、用法用量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达到安全、有效、合理、适当使用药品的目的。合理用药指导,是方便用药者获取科学合理用药知识,实现药品可及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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