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辜颖 于 2022-2-15 10:08 编辑
《药品管理法》实务解读(三十七)药品追溯制度 第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解读】本条是关于涉药单位建立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规定,是对本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在涉药单位的细化。 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是本法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出的强制性要求,这些主体覆盖了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从目前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架构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药品追溯制度 不管是新建立的还是存在已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应根据本法规定制定药品追溯制度,并成为本单位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或还应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得监管部门注册许可的必备条件。 1.制定依据 主要是本法及依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药品追溯的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药品追溯的要求和药品追溯的专业指南。 2.主要内容 不同的单位和规模制度的内容及详略都会有所不同,一般应包括制度目标、制定依据、人员或组织、追溯方式采用、来源信息查验、数据实时准确、上传数据核审、制度执行监督等。 3.制定程序 追溯会涉及到单位所有涉药部位、环节,贯穿单位的主业流程,因而追溯制度的起草,有关方都需参与,充分表达意见,以切合本单位的实际。形成的制度草案需经管理层集体讨论通过,以单位文件发布生效。制度的修订,同样需经起草、征求意见、集体讨论、行文发布等程序。 二、追溯系统列入核算 追溯系统尤其是本法规定的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建设,需要一笔不少的一次性投入和稳定的运行费用,需将这些费用单独立项并列入本单位的成本核算,以保证所建立的药品追溯系统能够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有效运行。这些费用大概包括: 1.平台开发 平台是药品追溯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是追溯系统建设中一次投入比较大的费用,特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追溯平台,如果再考虑到提供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会是一笔巨大的投入。由于考虑到商业机密,一些上规模的、新药专利比较多的企业,会更多的选择自己开发药品追溯平台。即便是运用第三方平台或上游提供的平台,也会产生购买或使用费用。 2.设施设备 是药品追溯系统得以运行的硬件,与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的规模相匹配,也是一笔不小的投入,既需要最初的一次性投入,也需要后续维护的持续性投入。基本的设施设备如电脑、赋码设备、扫码设备、数据获取设备、转接设备、数据存储等。除了直接用于追溯系统运行的设施设备外,还包括获取追溯信息的与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设施设备连接的其他设施设备。 3.岗位用工 药品追溯系统的建立,需要设置一系列的与之有关的操作岗位,专职的兼职的,构成运行药品追溯系统,保证药品可追溯的组织体系。这些岗位涉及到用工,是需要持续开支的人力成本。特别是专职岗位的专业人员,报酬或高于一般的操作岗位。 4.更新升级 硬件和软件的更新升级都会时不时的发生,需要做好经费测算。更新升级的原因很多,包括政策层面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技术标准的提高;产品层面的,药品的追溯数据发生了硬件软件不能适应的变化;技术层面的,追溯系统的基础软件发生更新、硬件使用寿命到期或不适应软件运行等。或局部更新或整体更新,都需要产生一定的甚至不菲的费用。 5.运行维护 药品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保证运行的各种维护,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费用,而这一点往往在建设时被忽略,于是就常常出现建设容易运行难的局面。因为单位的药品追溯系统是国家药品追溯体系的最小单元,需要与国家药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才能发挥作用,所以除了自身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外,还应考虑接入互联网的费用,互联网的安全费用,以及应对意外情况的数据备份、系统恢复、永久电源等方面的费用。 三、设计开发追溯平台 平台是药品追溯系统的基本载体,设计开发药品追溯平台是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基础环节。无论是自身设计开发,还是应用上游或第三方平台,都应依据和充分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 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是本法的要求,所以平台的设计开发当依据本法及依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了有关追溯的规定,重点是有关保障药品质量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2.标准规范 药品追溯平台设计开发的技术依据,除了信息化建设的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外,主要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标准,有药品追溯基础通用标准、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药品(不含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三大类10个标准,如《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等;药品信息化国家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国家标准等。 3.自身需求 自身需求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同的单位对药品追溯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单位在设计开发药品追溯平台时,应从自身的需求出发,结合开发单位的自身特别,将自身药品追溯需求和满足国家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需求融入其中。有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追溯平台的设计开发,除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应考虑到提供给受委托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的需求。 4.多元融合 本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建立的药品追溯制度,并不是独立于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之外或之中单列的制度,而是应当融合其中。因而设计开发的药品追溯平台应当多元融合,纵向可追溯,横向植根于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之中,寓质量、风险、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于一体,数据共享、设备共用,成为单位信息化管理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当药品追溯到本单位时,可对追溯事项进行充分还原。 四、准确提供追溯信息 药品追溯信息的生成提供,是本法规定的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开发应用的药品追溯平台应具有生成、提供追溯信息的功能,同时所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生成的追溯信息能够有效、客观、真实、适时上传。 1.自动获取 药品追溯所需要的数据能从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自动获取的,应尽可能通过相应的软件和设施设备自动获取。要不断提高追溯信息自动化获取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手工录入。以防止手工录入过程中出现的人为差错,导致追溯信息的不准确,或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追溯信息。 2.主动赋予 对于无法从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自动获取的追溯信息,应主动赋予。包括配备获取和赋予追溯信息的专用设施设备,并运用这些设施设备赋予追溯信息。如追溯码的赋码、追溯码所含追溯信息的赋予。在实际应用中,可一码多用,既是追溯码,也是商品码、防伪码,将药品的追溯信息、质量信息、商品信息、防伪信息全部赋予其中,使用时再赋予不同的权限获取不同的信息。这样应用,可以从质量追溯延展到质量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追溯,实现追溯码的追溯效益最大化。 3.随药而动 药品追溯信息何时提供上传追溯网络,应随药而动。生产完成一旦销售,所赋追溯信息即随销售形成上传追溯网络;经营、使用购进一旦验收完成,即将验收获取的追溯信息上传追溯网络;销售、使用完成的同时,即将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追溯信息上传追溯网络。期间如有第三方承接的药品储存、运输,储运过程中产生的追溯信息也应随药品的接收到交付实时上传追溯网络。药品追溯信息的提供,应随药品实物的时空移动实时上传。做药品追溯信息与药品实物显示的信息吻合,即使药品终端销售、使用后,药品出生及所经过的路径仍清晰可见,所有过程是否存在影响药品安全有效的可能,均有源可溯。 五、追溯系统运行监督 本条规定的对象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所以这里所说的监督不是监管部门的监督,而是保证追溯系统有效运行的单位内部监督。 1.平台植入 在药品追溯平台中植入监督其有效运行的软件,对追溯数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及对应的逻辑关系设定放行标准,通过自行提示、预警、报警、不予放行等手段,保证系统的运行、数据的适时上传和与药品实物的一致性。运用追溯平台设置的系统程序,实现平台有效运行的自我监督。 2.设置岗位 设置药品追溯数据收集、审核、上传的监督岗,线上与线下结合对追溯数据形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上传的及时性进行监督。根据追溯数据收集、审核、上传量的大小、难易复杂的程度,可设置总监督岗和监督岗,或专职或兼职,并根据岗位职责赋予追溯平台的应用权限。 3.明确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对追溯数据接触的程度,明确监督人员的监督范围、监督目标、监督要求和监督责任,赋予发现、处置、评估、报告等监督权限。对于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追溯数据失实、上传不及时或追溯系统未能有效运行产生不良后果的,明确应该承担的责任。 4.考核奖惩 将对药品追溯系统的监督纳入单位的考核奖惩体系,并在执行之初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因为建立药品追溯制度是本法的新规定,之前虽然也存在但毕竟没有到法的高度,所以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加之在单位所处的位子和作用易被忽视,必须以大力度考核和重奖重罚来显示药品追溯在众多工作中的位置,提高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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