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药企违法违规被处罚,有药企直接被罚100万元!
辽宁顺达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生产销售“克霉唑乳膏”劣药案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没收劣药“克霉唑乳膏”(批号:210202)20277盒及违法所得16889.80元,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16889.80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违法企业名称:
重庆沁涟美源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重庆沁涟美源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湘广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劣药“龙血竭胶囊”
处罚内容:
1.没收查封假劣药“龙血竭胶囊”18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132.00元。
案件名称:配制、使用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3月6日,咸宁市中医医院制剂室配制的中药制剂“活血壮骨丸”,批号20200306,规格60g/瓶,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微生物限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咸宁市中医医院配制、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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