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门户
蒲公英门户
登录 / 注册

宁夏药监局:执业药师不达标 大批药店被整改

2021-10-15 09:35 发布者:论坛蒲友 来源:药店经理人

执业药师配备不符要求,大批药店被整改。

药监局通报,大批药店被整改

10月12日,宁夏药监局发布通告,公示一批药店“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整改情况。



根据通告,宁夏14家连锁企业已针对“配备执业药师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药监部门报送了整改报告。经核实,上述企业整改后,现有药品零售门店执业药师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截至2021年9月26日,仍有11家连锁企业未按要求的时限提交整改报告,该11家企业涉及药品零售门店数38家。(以下是部分名单)



通告强调,对于经核实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县城及市辖区城市地区门店,应当责令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直至其整改到位。

对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类别)

梳理发现,宁夏近期频繁通报“执业药师配备”问题,已有大批药店被要求整改。由此可见,药监部门对该问题常重视。(以下是通报节选部分)









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连锁企业禁止新开门店

2020年12月18日,宁夏药监局针对国家下发“药店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发布了相应执行方案文件。

文件要求,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有关门店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前,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承担除处方审核以外的执业药师职责,处方审核职责应当由总部负责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承担。

文件还规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要注意的是,药品零售企业每5家零售门店要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

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符合有关政策,且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对于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文件还列出了4项主要惩罚措施:

1.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由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而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变更。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

4.同一自然人所开办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申办零售药店申请。

可以看出,药店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处罚相当严重,甚至开店都要受到限制。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不按标准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店,宁夏该文件收紧了行政审批,给当地药店施加紧迫感,因为相关处罚直接影响了公司未来发展,由此让药店企业重视执业药师配备。

另外,文件还强调,针对执业药师“挂证”的,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撤销其注册证书。

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多地实行

早在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给予了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通知发布后,各省药监局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实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除宁夏外,还包括以下省份。



*声明:本文内容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https://med.sina.com/article_detail_101_1_106966.html)

 赞(2)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8-26 12:02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