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企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近三倍罚款!
10月21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处罚名称:
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炙淫羊藿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1年2月25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64号),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CY202006795、检品名称:炙淫羊藿(批号:191102)、生产单位: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含量测定】0.39%(标准规定不得少于0.60%),不符合规定。
2021年3月22日企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2021月4月27日接到中检院的复验报告(编号:ZF202102575),检验结果:【含量测定】0.34%(标准规定不得少于0.60%),不符合规定。
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承认上述炙淫羊藿(批号:191102)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981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315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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