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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销售劣药等,3药企被罚!

2021-10-26 11:04 发布者:论坛蒲友 来源:中食药信息网

01


10月25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氨氯地平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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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氨氯地平片案


主要违法事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氨氯地平片,货值金额2013.50元,违法所得204.5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 修订版) 第七十五条。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 204.50 元。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 修订版)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2


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阿拉善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被罚,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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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阿拉善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阿拉善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处罚结果:

处2万元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零售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等方面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10月25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通知。重庆三源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全蝎,被处罚;重庆市蛮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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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重庆三源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全蝎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全蝎(生产厂家: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200901;包装规格:100g/袋),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重庆市蛮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因未审核处方向个人销售处方药他达拉非、鼻渊软胶囊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受到警告行政处罚。2021年3月17日后,当事人通过苏宁易购平台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国药准字H53021775,规格:50MI/瓶),并不能提供处方及处方审核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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