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企正式恢复生产!曾在飞检中因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被停产!
3月9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暂停生产解除通知书。安徽聚草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12月31日的通告中,因飞行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缺陷1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中药饮片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遂被暂停生产。
经确认隐患已解除,同意企业恢复生产。
安徽聚草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通知书》(皖药监中化暂停〔2021〕8号),通知你单位暂停生产中药饮片。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安全隐患已依法处理,现决定解除相关产品的暂停生产措施,具体产品为:中药饮片。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飞检信息如下:
12月31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1则暂停生产通知书。
安徽聚草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29日,我局对你单位飞行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1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中药饮片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由省局第二分局依法立案查处。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内容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https://mp.weixin.qq.com/s/NJzmTq5rjl6Fb8LmWstJ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