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00万、实际负责人终身禁业、企业负责人禁业10年
4月8日,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4部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处罚内容:
1.处100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责令停业;
3.企业负责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4.没收质量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77456.06元;
5.没收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13571.02元,并处罚款56785.51元,合计罚没170356.53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附件:云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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