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16万余 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2家药企被处罚
近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
1、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案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制何首乌(批号:190501)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含量测定项游离蒽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838元;2、罚款2757元。
2、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抗病毒口服液案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事由:
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销售金额91053.3元,该企业发现该批药品不符合规定后,于2021年11月2日启动药品召回程序,共计召回批号201211的抗病毒口服液6869盒(68690支),退款金额26813.70元,违法所得6423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4239.6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一倍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1164239.6元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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