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禁不止!生产 购买 销售劣药,多药企被罚!
近日,黑龙江省、辽宁省、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3则行政处罚通知。内容皆是与生产、购买、销售劣药有关。
哈尔滨北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哈尔滨北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北柴胡”案
主要违法事实:
购进、销售劣药“北柴胡”
处罚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北柴胡
值得注意的是,此药企采购、销售的劣药“北柴胡”是由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此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被安徽省药监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49元,被罚款25万元。
沈阳市泰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
沈阳市泰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关节止痛膏”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关节止痛膏”,货值金额310.88元,违法所得14.48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4.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1年8 月19日履行完毕。
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
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劣药地骨皮案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5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103号),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XZ2021YC0041、检品名称:地骨皮(批号:20200101)、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检查】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过11.0%,检验结果16.9%)。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
什么是假药、劣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此外,《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13家药企被药监局公示处罚
除此之外,据不完全统计,这一个月以来已有至少13家药企被公示处罚了!其中云南省2家、宁夏1家、天津市2家、湖北省3家、新疆2家、贵州省2家,四川省1家;违法行为大多为生产销售劣药、医疗器械,也还有违规GSP,GMP的情形,对于这些企业,均都受到了药监局的处罚。
8月19日,宁夏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宁夏妙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党参经检测后,存在【检查】项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因此,省药监局对该药企销售劣药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处罚。
8月19日,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天津领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产品批号为19070003的开塞露(含甘油)7瓶)超过有效期,涉嫌销售劣药,被药监局处予10000元罚款。此外,7月份天津市还公示了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GSP的行为,被警告处罚。
8月18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因生产销量劣药被罚;武汉启佑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是因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掌式无线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被罚,这三家企业全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理,具体罚款金额药监局并未公开。
8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案件,其中北屯正峰医药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医药公司被查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6条的规定,对两家药企予以责令7日内改正,并全部决定罚款10万元。
8月16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云南高山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茱萸(山萸肉)”,被没收山茱萸(山萸肉)2千克和没收违法所得7557.4 元;玉溪美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口罩被罚30000元。
8月11日,贵州省药监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案件,贵州森柒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林泉医药有限公司两家药企因销售劣药,被药监局予以“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改正”的处理。
8月10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金银花,经检测发现存在【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因此药监局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0万元。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销售假劣药、不合规医疗器械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也将面临巨大的处罚。所以,企业想要持续长久的发展,还是应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
内容来源:多省药监局、医药健康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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